律师网
作者:李帅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教育处三级书记员付伟
路发案[2023]580
日常生活中,当司机不小心将大货车开到正在施工的道路上铺设沥青时,如何认定是造成道路损坏的事故呢?是一般侵权行为还是道路交通事故?不同性质的认定明确区分了责任主体,对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也有很大影响。请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件简介
原告工程公司承包涉案工程,施工工期为2021年7月13日至8月31日。2021年8月14日14时左右,被告杨某驾驶一辆货车,破坏禁止通行标志牌路上,驶入原告工程公司新铺设的柏油路,造成道路损坏。涉案车辆已向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限为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11月20日。事发时,涉案施工道路上设置的禁止通行标志部分已损坏,已不复存在。涉事车辆通过受损路段,其他车辆也通过该路段。原告工程公司主张被告杨某拒绝履行修复义务。由于工期要求,原告工程公司已完成修复工作,请求被告杨某及被告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工程公司因修复铺装道路造成的损失。被告杨某辩称,涉案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保险,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损失。被告财产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驾驶一辆卡车,撞坏道路上的禁止通行标志,驶入原告工程公司新铺设的柏油路,造成道路损坏。涉案事故发生在原告工程公司封闭的道路养护工地。给原告工程公司造成损失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非涉案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投保范围由被告杨某承担。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工程公司修复损失。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杨某声称,本案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车辆已投保交通强制保险和第三者保险,请求判令杨某不承担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在正常行驶道路与封闭施工道路交叉口。被告人杨某将车辆从正常道路驶入施工道路,造成封闭施工道路财产损失。本次事故应为封闭施工路段正常道路行驶造成的财产损失,而不是涉案车辆在封闭施工路段行驶造成的财产损失。杨某无意中将车从正常道路驶入施工道路,造成财产损失。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工程公司作为封闭施工道路的施工方和管理者,未完全封闭涉案路段,未尽到提示和管理义务。此次事故的发生,其本身也有过错。认定被告人杨某承担80%的责任。责任方面,原告工程公司承担20%的责任。涉案车辆已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审判决被告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工程公司相应的修理损失。
法官陈述
如何认定因驾驶车辆造成的事故?是一般侵权行为还是道路交通事故?不同性质的认定明确区分了责任主体,对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也有很大影响。一般侵权行为,按照侵权责任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章的一般规定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章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章的规定赔偿。如何区分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要看事故是否发生在道路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故障或者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条明确将交通事故发生地点限定为道路。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以及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允许公共机动车辆通行的道路。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流通场所。”该条规定了如何认定道路,也是司法实践中判定是否为道路的法律依据。一般认为,非公共场所的道路,如单位内专供单位内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不属于这里所指的道路。车辆从正常道路进入施工道路,且事故发生在正常行驶道路与封闭施工道路交叉口,造成封闭施工道路财产损失的,车辆在封闭施工道路上行驶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路应确定。主要原因是涉案车辆在正常道路上起步,随后驶入涉案封闭施工道路,再驶出封闭施工道路。这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车辆行驶的封闭施工路段很短。此时的封闭路段可以视为一个物体,即车辆在正常道路上对物体造成损害,而不能简单地认为车辆在封闭道路上造成损害。因此,在判断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时,一定要整体思考,不能孤立地看待问题。二是看事故是否是故意发生的。如果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行为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允许这种结果发生,根据规定,行为人可能构成相关故意犯罪,不能认定为意义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因过错或者事故”所包含的过错不包含故意。实践中,在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应当根据整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划分双方的过错程度。最大限度地追求实质公平。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方的认定,应当根据涉案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依法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按照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赔偿,以达到案件的正确性。处理和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化解实质性矛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以及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用于公共流通的地段和其他场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行驶,供人员乘坐或者运输物品和进行特种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人力或者储能车辆,以及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设计最高车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轮椅、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故障或者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机动车当事人责任造成损害的,由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造成损害的,由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应当赔偿的,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不足或者没有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侵权人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