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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友柏律师婚姻家庭团队办理的大量离婚案件中,我们经常看到很多朋友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双方名下均无财产”、“双方名下均无共同财产”。”、“财产不分割在双方名下”等类似的词语,离婚协议一旦这样约定,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呢?也就是说,一旦达成这样的协议,离婚后我还能主张财产分割吗?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王律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
张老师和李女士于2015年登记结婚,并于2018年在广州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张老师名下。结婚以来,夫妻感情一直很好。
2020年11月的一天,双方发生了严重争吵。张老师一怒之下喝了酒,对李女士打了几巴掌,李女士的鼻孔、嘴角都流血了。第二天一早,双方在不理智的状态下匆匆赶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由于一时冲动,张老师和李女士没有提前准备好离婚协议书。他们当场向民政局要了一份协议范本,并在财产分割一栏写下了“双方无共同财产”。双方当场签名并按指纹。众所周知,对于协议离婚,民政部门并没有对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所以他们顺利办理了离婚手续。
张老师认为,双方离婚协议书上有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双方离婚时财产已经分割,而广州房产登记在她名下,因此,张女士的财产是登记在她名下的。李无权要求分割财产。
李女士认为,此次离婚属于冲动离婚。虽然离婚协议书规定“双方无共同财产”,但这一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所以她有权要求分割财产。
双方各持己见,争执不下。于是,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财产。
您认为谁会赢得这个官司?
广东金变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友柏律师意见:
首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以夫妻双方仍有未处分的共同财产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诉讼,经审查,该财产确实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本案中,如果李女士能提供证据证明离婚前一天张老师打了李女士,第二天离婚就是冲动离婚。而且,离婚协议书中“双方无共同财产”的条款是张先生手写的。本案可以认定,离婚协议书中承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一致,财产应归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双方所有。李女士有权要求分割财产。
其次,虽然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本案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仅规定“双方无共同财产”,并未包含具体的财产分割。内容。从双方对该条款的解释以及离婚后双方继续居住在涉案财产中的事实来看,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并未明确分割夫妻财产。离婚后,一方以夫妻间仍有未处分的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实是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应当分割。依法。
王律师对上述案件进行了简要分析如上,不再赘述。
另外,我所律师以“双方名下无财产”、“双方名下无共同财产”、“双方名下无财产分割”为关键词,检索了近年来各地法院。经过汇总,我们发现,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书的规定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况下,很难推翻原离婚协议书的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很难支持当事人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
广东金变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友柏律师建议:
首先,当离婚协议涉及财产分割时,尤其是财产分割众多且复杂时,最好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或者让专业的婚姻律师起草离婚协议。离婚时,建议谨慎使用“双方名下无财产”、“双方名下无共同财产”、“双方名下无财产分割”等条款。
其次,如果离婚协议书仓促约定“不分割共同财产”或类似条款,离婚后想要重新主张财产分割,只能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取证:
首先,如果证明配偶另一方隐藏、转让、变卖、毁坏、挥霍夫妻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请求分割又是共同财产。
二是证明离婚协议是在欺诈、胁迫下签订的,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后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订立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实践中,确实很难证明对方在离婚协议签订时有欺诈或者胁迫行为,除非有录音、录像或者证人等证据。
三、根据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号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证明仍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配。就起诉权而言,无论离婚协议是否涉及争议财产,当事人都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至于“该财产是否属于未涉及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法院审理此案时需要明确的问题。
以分割财产的主张为例。例如,在上述案件中,李女士应提供证据证明房子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的、购房资金的来源以及房产目前的占用和使用情况。她还应该提供证据,说明为什么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无”。只有这样,法院才能支持李女士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