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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审判的功能作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刑事审判的功能作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以我长期的经验证明,如果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且被告人认罪,那么请律师纯属浪费钱。你只需在庭审说,你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请求从轻就行了。十个刑辩律师,九个是这么辩的。就这几句话。法官在量刑时,并不能律师的辩护为依据。如果案件复杂,且被告人不认罪,没干过,那就有必要请个律师了。
刑事审判程序的启动权属于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是指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起诉的检察机关。公诉机关拥有刑事审判程序的启动权,可以根据掌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决定是否立案并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的起诉行为是刑事审判程序的启动,标志着刑事案件由侦查阶段转入审判阶段。
1、对于已经判决的刑事案件,只要不是终审判决,受害人的谅解书都是有作用。
2、如果是终审判决后,再出具谅解书,是无法改变审判结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
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扩展资料
公检法司,公安负责调查证据破案抓人,检察院负责起诉,把公安局送来的案件整理后上法庭一一指出犯罪人所犯的罪,就是公诉人,法院负责对犯罪人所犯得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判刑,司,就是监狱,判刑后刑期一年以下羁押看守所,一年以上送监狱。案件到哪个阶段哪里最重要。公安移交案件材料到检察院后,就没有公安局的事情了。除非案件有疑点发回重审,案件才会回到公安局手里。
感谢邀请!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里没有部门规定标准,它不是法定的证据类别,不能作为刑事审判认定事实的依据。至于部门规定分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两种,部门规章比如公安部的行政规章就可以作为刑事立案及追诉犯罪的依据,但是不能作为刑事定案的法律依据,而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层级太低,不予考虑。刑事审判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就是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的修正案、其他法律及行政法规中关于犯罪的特别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罪量刑的司法解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即使有关于刑事追诉的规定,也只能参考一下,不能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所以题目所云,无法解答谈不上合法不合法。
谢谢邀请!纠正一点,不是作为证据而是作为法律依据。部门规定分很多种,首先是部门级别,从中央到地方,还有党委政府和社团。其次规定的表现形式有文件、决定、通告、通知、规定等等。严格来讲,国务院、中央军委的组成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规章,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在刑事审判中起参考作用,其他不能作为刑事审判时的法律依据。当然,违反其他规定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
你这个问题提的模糊不清。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时,国家规定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国务院名义下达的行政命令、国务院批准同意并公开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所制定行政措施等,国务院部委规定不能作为刑事审判依据。国务院部委制定的国家标准,可以作为刑事审判的证据。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审判的功能作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审判的功能作用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