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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补充侦查罪名,刑事补充侦查罪名有哪些

2024-05-13 13:41:28 围观 : 0 次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补充侦查罪名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刑事补充侦查罪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刑事再审发现遗漏该怎么处理?
  2. 二次退侦后又换罪名合法吗?
  3. 退回补充侦查后发现新罪名,新事实,能不能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刑事再审发现遗漏该怎么处理?

刑事再审发现遗漏罪了该怎么处理?

刑事补充侦查罪名,刑事补充侦查罪名有哪些

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会把案子退回侦查单位补充侦查的,侦查部门把遗漏的罪行进行侦查取证,核实犯罪嫌疑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然后转交检察院审核追加罪名起诉法院,法院会并案按数罪并罚来判决的。

二次退侦后又换罪名合法吗?

二次退侦又换罪名是合法的

侦查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依法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退侦两次后侦查机关认为认定的事实与罪名不符或发现新的犯罪,可以新的罪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做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不再退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退回补充侦查后发现新罪名,新事实,能不能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发现嫌疑人有其他犯罪事实的,可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补充侦查罪名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补充侦查罪名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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