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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子过去了,我的寿命也缩短了。”生命是短暂的,生命是宝贵的。我们应该利用有限的生命,过上美好的生活,但有些人却无恶不作,用别人的生命作为谋取利益的筹码。这些人对他人生命的漠视,最终会受到自己的惩罚。我国刑法中,对此类罪大恶极的分子,一般采取有期徒刑以外的两种刑罚,一是死刑,二是无期徒刑。
人一旦死了,生前所拥有的一切都会化为尘埃。这或许是对他们最大的惩罚,但对于一些罪行不值得死刑的恶人,法律会选择用无期徒刑让他们明白自由和生命的价值,无限期。监禁是仅次于死刑的第二重刑罚。虽然被称为无期徒刑,但在很多情况下,刑期往往会被减刑并提前释放。由此,大家也有一个疑问,“被判无期徒刑的犯人至少要服刑多少年?”
基于一个案例,我们针对这个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的探索。
2004年8月29日,北京一家酒店发生一起杀人案。北京工业大学两名大学生在入住酒店时因感情纠纷发生冲突。男孩残忍地杀害了女孩。男孩郭和女孩段是男女朋友和同学。
郭氏出身豪门,儿子英俊,外表温柔。素有班花之称的段也因此爱上了他。人无完人,即使是看似完美的郭先生,在日常交往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在“大男子主义”方面,控制欲太强已经成为段无法忍受的事情。在阿段看来,郭有时就像一个疯子,紧紧地控制着她。
2004年8月29日,暑假即将结束。两个许久未见的年轻恋人相约在北京见面。这次阿段决定趁这个机会跟郭彻底分手。他们来到了预定的酒店。当X表达自己的想法时,郭自然不同意,但段已下定决心要与郭划清界限。
两人在酒店房间发生争执。情绪激动的郭某被愤怒所支配,将阿段推倒在地,并用枕头蒙住他的头,仿佛这样他就不用听到阿段嘴里说的话了。郭的分手话语,却无视了段的挣扎。过了一会儿,阿呆突然不动了。郭以为阿呆终于放弃抵抗,过了一会儿才分开,却发现阿呆已经停了下来。没有生命体征。
段的死吓坏了郭,惊慌失措地跑回家。其父母得知情况后,劝其投案自首。郭家人多次向段家人诚挚道歉,并筹集数十万元赔偿金支付给段父母作为补偿。最终,由于郭某家人的行为以及郭某的自首,法院指控郭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判刑第三年,郭因表现突出,减刑19年。此后几年,他的刑期多次减刑,最终减至12年零1个月。加上他前期服刑的三年,实际刑期减为19年。执行期限约为15年。郭于2019年7月出狱。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即使被判无期徒刑,只要在监狱中表现良好,甚至立功,也可以减刑。根据《刑法》号第七十八条《减刑的条件和限度》: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认真遵守监狱规定,接受监规的,可以减刑。教育改造,在执行期间确实有悔罪或者立功表现。
当然,换乘并不是无限制的。减刑后的实际刑期在原刑的基础上一般不得低于下列期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处十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以往的案件中,郭的减刑都是符合这一要求的。
除了一开始就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况外,还有死刑减为无期徒刑的情况。法律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判处两年徒刑。刑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缓刑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刑期不得低于二十五年。缓刑期满后,依法改判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不得低于二十年。对于此类无期徒刑,最短执行期限应为二十五年。
很多人还会发现,无论是死刑还是无期徒刑,除了主要刑罚之外,通常还会有“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此刑的囚犯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参与任何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也随之改变。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会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刑期内适当减刑是法律赋予改过自新的机会。所有得到这个机会的人都应该珍惜它。如果他们不珍惜,继续在外面作恶不悔,就无法享受这种优待,比如二犯的郭某。
2019年出狱后,郭某再次暴力殴打疫情期间劝他戴口罩的老人。对方的好意被郭认为是干涉,他心中的野兽又出来了,酿成悲剧。郭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累犯,已经被人追上两条人命,不能再享受此前的宽大处理,反而会受到更重的处罚。
法律会给所有认错悔过的人机会,但对于屡教不改的人来说,减刑似乎无法挽回他们的良心。只有严厉的惩罚,才能让他们懂得什么是正义,什么是法律不可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