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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是很多企业家经常遇到的一种合同。加盟店在我们身边随处可见,如“蜜雪冰城”、“茶百刀”、“舒怡”、“杨国福”、“小肥羊”等。此外,还有很多小型加盟品牌,但往往很多加盟商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以各种理由想解除合同,希望特许人退还特许经营费,但特许人不肯。回来后,产生了很多纠纷。我结合实际案例来分析一下:
案件基本事实:
程某于2020年9月与杭州某公司签署《代理合同》协议,同意程某担任该公司省级代理商。程某向该公司缴纳了特许经营费15万元和保证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程某就后悔了。他觉得自己冲动,想要终止代理合同,但公司一直拒绝退款。2021年1月,程某向该公司发出终止代理合同的通知,但该公司从未退款。为此,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第《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号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是对加盟商的冷静期规定。该规定考虑到加盟商可能并不完全了解他们所加入的行业。法律为了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要求特许人应当考虑被特许人是否继续从事特许经营。如果被特许人决定不从事特许经营,在此期间可以随时单方面终止合同。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上述规定中的“一定期限”没有统一规定。
关于冷静期的确定,应综合考虑特许人是否充分提供了相应的资源以及被特许人是否实际利用特许人的资源开展经营活动。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以被特许人未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为限。
本案合同签订于2020年9月,虽然合同中没有约定冷静期条款,但从本案情况来看,原告程某并没有开设门店,公司也没有实际投入相应的资源,且程某并未实际使用相应资源,涉案合同涉及的特许经营内容并未实质性履行,程某于2021年1月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不违反法律关于冷静期的规定时期。
律师分析: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加盟商可以单方面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因此,对于加盟商来说,在签订合同后,如果特许人的资源并未实际用于经营活动,想要退还加盟费,就需要及时解除合同,果断,不要犹豫。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对冷静期作出详细规定,因此,冷静期越长,对加盟商越不利。如果你实际使用了特许人的资源,开了店,想要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就需要具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