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让我们从伤害有多轻开始。
近日,唐山烧烤摊打人事件终于有了新进展。据官方消息,两名遇难者伤势均为轻伤(二级),另外两名遇难者伤势均为轻伤。这个受伤结果可能与之前网络上流传的谣言或非谣言相差甚远,也与大多数网友看到视频后的主观判断相差甚远。在此,身为刑事辩护律师的笔者想从这起轻伤事件入手,科普一下刑事领域的伤情鉴定知识。
1、轻伤标准从何而来?
根据2013年两高三部联合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刑事诉讼领域,被害人受伤时,身体伤害程度从重到轻依次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轻伤是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统称。
轻伤作为伤害的中间范围,往往是犯罪与非犯罪的分界线。故意伤害并造成二级以上轻伤(含二级轻伤)是公安机关立案起诉的标准。也就是说,二级以上的轻伤属于公诉案件,轻伤往往只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2.轻伤有多轻?
伤口流血算轻伤吗?不一定。
骨折算轻伤吗?不一定。
身体被刺十刀算轻伤吗?不一定。
所以,轻伤虽然叫轻伤,但要达到这种程度的伤害,伤势往往是比较严重的。毕竟,轻伤及以上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就受伤部位的数量而言,受伤的数量并不一定与受伤的严重程度成正比。曾经有一个“传闻案件”:一名医学院女子因男友出轨而持刀刺伤男子。她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用刀避开了要害部位。结果,十几处伤口只构成轻伤,完美地给了她出轨的男友一个教训。实践中,类似的案例也存在。
笔者对WoltersKluwer法律数据库进行了搜索,使用案件内容搜索关键字“二十多起刺伤、轻伤”找到了56条结果。搜索关键词“持刀三十余人,轻伤”,结果有9条结果,其中张家云故意杀人案(宁兴中2018年第52号):张家云追至客厅,用棍子打刘某的头部。餐桌上的一把菜刀。张家云脸部、颈部等部位被砍30多刀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受害人刘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搜索关键词“刺伤40余起,轻伤”,得到4条结果。其中,陈某故意杀人案(2017津0106行初16号):被害人胡某赶到后,被被告人陈杰持菜刀砍伤,致其头部、面部、颈部、颈部等处50余处刀伤。身体的其他部位。等伤害,但最终的结果却是多处轻伤和轻伤。
那么有人可能会问,多处轻伤加起来能成为重伤吗?答案是否定的。除了特定部位的伤口和疤痕长度是累加计算外,每次伤害都是单独评估,最后不相加。
2.什么时候进行伤情评估?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基于原发损伤及其并发症的鉴定,应当以当时的损伤为基础,辅以损伤后果,综合鉴定。基于外观损伤的损伤或组织器官以功能损伤为鉴定依据的,鉴定应当以损伤后果为主,辅以当时的损伤情况,鉴定应当全面。”
对上述规定的简单理解是:如果没有后遗症,不影响器官功能障碍,则犯罪时的伤害是主要因素;反之,如果有后遗症或者毁容,后果才是主要因素。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办理伤害案件时,往往会在受害人就医时出具伤情鉴定通知书;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需要进行二次评估,则在初次评估后进行第二次评估。因此,在唐山打人案中,目前的鉴定意见并不一定是最终的伤害。如果受害人有毁容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不排除二次鉴定的可能。
3、伤害程度与赔偿有关系吗?
答案没有必然联系。这里需要区分人体伤害程度的鉴定(即伤害鉴定)和人体伤害造成的伤残程度的鉴定(俗称伤残鉴定)。
原刑事诉讼中的伤害鉴定是刑事起诉所必需的,用于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而不是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伤残评定是民事诉讼中计算赔偿数额的标准。从一到十有十个级别。两者在用途、鉴定标准、鉴定机构、启动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
4.由谁进行伤害评估?
在唐山打人案中,我们从报道中可以得知,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研究院”。司法鉴定研究所是司法部直属正厅级科研机构。可以说是法医鉴定领域的权威之一。刑事领域的伤害鉴定机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公安系统、检察系统、司法部系统都有自己的司法鉴定机构。如果是普通的刑事案件,会直接送司法鉴定所吗?很明显不是。一般刑事案件中,伤情鉴定往往由区、县公安局内设的法医鉴定部门进行。河北警方的做法可以说是用心良苦,为了保证鉴定结果的可靠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但从法律规定来看,司法鉴定机构之间不存在等级和职权。原则上,各机构的意见同等有效。
5.我可以对伤害评估意见提出异议吗?
答案是肯定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的,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申请补充身份或者重新身份时,需要注意时机。如上所述,有的伤害侧重于发生时的状态,有的伤害侧重于后遗症。伤害结果和证据会随着时间而改变。如果错过了机会,则可能会失去补充识别或重新识别的机会。
6、精神损害是否可以作为伤害评估的依据?
答案原则上是否定的。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本标准所称损伤,是指各种损伤因素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的结构性损伤或功能障碍。反应性精神病、癔病等均属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程度。的伤害。”在本标准中,只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才可能构成一级重伤。所谓器质性精神障碍,是指“有明确的颅脑损伤病史,伴有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且精神障碍的发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有关”。通俗地说,就是“打傻”可能会造成伤害,但“吓傻”一般不能通过伤害评估来评估。
那么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不受法律保护呢?并不真地。如果受害人因违法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或更严重地患有精神疾病,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会将此作为量刑的参考。
结论:
伤害评估是一门科学,需要具有专业技能的专家、精密的仪器和合法的程序。它不是简单地通过键盘打字就能获得的。当然,最终的评估意见是否合法、正确、有效是另一个问题,需要专业人士进行专业审查。
文字/来源:我碰巧是一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