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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刑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哪些

2024-05-15 01:54:41 围观 : 0 次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刑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基本情况?
  2. 关于公益诉讼的时间性规定?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基本情况?

行政公益诉讼基本情况如下;

刑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刑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哪些

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定位。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身份应当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护检察机关自身的利益,也不是单纯地实施法律监督,而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

二是应合理界定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和范围,不能包罗万象。不是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都适合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加以监督,探索之初可限定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案件范围内。

三是明确启动的程序。一个渠道是社会团体或者自然人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提起,另一个渠道是检察机关自己发现并提起。检察机关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的,也不宜直接提起公益诉讼,应当先督促纠正,发出检察建议。在这些措施未果的情况下,再提起公益诉讼。

四是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效力。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相当于刑事公诉,法院应当受理,不能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在诉讼后果方面,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不服时,提起抗诉可能更合适,因为检察机关不仅代表公共利益,而且还有法律监督职能。

关于公益诉讼的时间性规定?

我国现行诉讼法对诉讼时效均有规定,要求出现纠纷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胜诉权,但在《民法通则》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却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这一规定是出于保护国家利益所需,而公益诉讼同样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方式,自然也不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使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在任何时候均能受到法律追究。《民法总则》对该问题未作规定,仍沿用《民法通则》。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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