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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等20余人以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工资为由,向公司所在地仲裁法院提出仲裁申请。此案涉及人数较多。张先生想知道是否可以在20多人中指定几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十名以上劳动者发生争议,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提名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有效,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的,必须征得被代表人的同意。
条款解释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中劳动者当事人身份的认定。一方涉及十名以上劳动者且请求共同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适用代表人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十人以上,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指定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我国已经建立了代表人仲裁制度,但法律并没有对代表人的人数和权限作出具体规定,导致代表人仲裁制度在实践中难以推行。《办案规则》进一步完善了代表人仲裁规则,提高了其可操作性。
仲裁代表选任条件
1、一方工人十人以上;
2.劳方的申请请求相同,即申请请求类型相同、基于相同的事实或者法律理由;
3、当事人申请相同,属于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委员会认为可以一并审理的;
四、仲裁代表从劳动当事人中选任,人数为三至五人。
需要说明的是,工人可以提名代表,也可以不提名代表,即部分当事人可以提名代表;各方均可提名代表;无法指定代表的,职工可以自行参加仲裁活动。
仲裁代表行为的效力
仲裁代表的选定应当经所代表的劳动当事人同意,仲裁代表进行的仲裁活动对其所代表的劳动当事人有效;
代表人变更、增加、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并进行和解的,必须取得被代表的共同当事人的认可,其效力也延伸至被代表的当事人。
法律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第七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