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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最多12个月吗怎么算(经济补偿最多12个月吗多少钱)

2024-05-13 13:26:15 围观 : 328 次

经济补偿金按照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乘以工作年限计算。很多人认为经济补偿的最长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

这种认识不能说是完全错误的,但也不是完全正确的。以2008年1月1日为界,经济补偿金的12个月期限前后有所不同。我们先看一个案例,然后再看作者的分析。

经济补偿最多12个月吗怎么算(经济补偿最多12个月吗多少钱)

案例来源

案号:辽01民终号

案件简介

2005年3月15日,王某加入沉阳市一家贸易公司,担任报关员,在沈阳工作。

2021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会议沟通撤销沉阳报关部,王某等15人调至广州报关公司。同日,该公司向王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合同于11月30日生效。

王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99元。

法院认为

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根据王某的工作期限为2005年3月15日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95,330.51元。

对于公司的辩解,王某主张17个月的计算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法定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所在地,应向其支付经济报酬。补偿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长不超过十二年。因为王某的平均月工资没有超过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工资增加三倍,公司的意见不会被采纳。

责令该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95,330.51元。

分析

我先给大家总结一下2008年1月1日前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同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逐步计算。

例:员工于2005年1月1日加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于2010年12月31日终止。

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足够的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本案中必须在2008年1月1日前后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经济补偿金的期限为1月1日。自2005年12月3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于2008年1月1日之前该情况没有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期限补偿时间为2008年1月。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经济补偿的12个月期限也是以2008年1月1日为基准,视不同情况而定。

2008年1月1日前,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或者劳动者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劳动合同终止。在这两个案例中,经济补偿的期限为12个月。

2008年1月1日后,职工月工资高于上一年职工平均月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有12个月的期限。

也就是说,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期限为12个月,仅视情况而定,与工资无关;之后就只看工资了,不看情况了。

本案中,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这种情况终止,必须在2008年1月1日前后支付经济补偿。

然后看看是否有12个月的限制。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理由不属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的两个12个月限制;此外,劳动者的工资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情况下不属于这个范围。1日之后的12个月为限制。

因此,本案劳动者工作满17年,不受12个月经济补偿期限的限制,可以获得17个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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