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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法院刑事审判文书特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法院刑事审判文书特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司法文书(judicial records)是指侦查、检察、审判、公证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各个环节、步骤上形成与使用的专用文书。
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诉状等。司法文书的种类很多,按参与诉讼活动的不同职能的机关分:侦查机关,主要有控告、检举书,控告、检举笔录,自首书,讯问、勘验、检查、搜查笔录,立案报告,案件侦查终结报告,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通缉令等;
检察机关,主要有起诉(免于起诉)决定,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起诉书,抗诉书,补充侦查意见书等;审判机关,主要有诉状,开庭通知书,案件审理终结报告,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审判庭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宣判笔录,刑事判决布告等;在公证机关形成的有证明书、委托证明书等公证书。
制作的合法性,包括制作主体法定、制作于法有据、正确适用实体法、符合法定程序;形式的程式性,包括结构固定、用语固定;内容的法定性;语言的精确性;使用的实效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从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过程来看,法律文书主要有以下基本特点:
(1)制作的合法性。
各种法律文书必须依法制作,这是法律制作的前提,也是文书立意的法律依据。
(2)形式的程式性。
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结构固定化,二是用语成文化。
(3)内容的法定性。
任何一种法律文书都有其明确的法律内容。
解决实体问题的文书,应以相关的实体法为依据;解决程序问题的文书,应以相关的程序法为依据。
(4)语言的精确性。
“精”是精确,“确”是确当。要求语义单一,准确精当,以给文书的实施兑现提供最便捷的条件。
一、格式的规范性
各种文书格式是为各类法律文书的内容服务的,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处理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把各类法律文书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和特定项目,条理清晰、简明扼要地撰写出来,这不是形式上的要求,在应用中也有重要的意义。
二、内容的合法性
首先,法律文书的内容是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的。
其次,法律文书的制作首先要严格适用程序法。
事务文书的特点有:
1.应用广泛。它是一般机关、单位一般性的日常的公务所使用的文书,机关、单位的计划、总结及其他事物往往都是用事务文书,事务文书使用的频率往往超过行政文书的使用。
2.格式相对灵活。事务文书没有行政公文那样讲究规范,在谋篇布局上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设计。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法院刑事审判文书特点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法院刑事审判文书特点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