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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内容)

2024-05-13 06:14:59 围观 : 73 次

近日,温州永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五个月,缓刑十个月。自2022年3月1日温州市永嘉县楠溪江实施休渔以来,被告人夏某多次驾驶渔船在永嘉县沙头镇霞浦村附近的楠溪江流域内,使用电击、电击等手段。其他禁止方法,或使用网目极小的渔网非法捕捞鳗鱼苗。随后,其妻子卓某将捕到的鳗鱼苗以每条5元、1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张某。某些。2022年4月21日,被告人夏某、卓某驾驶渔船在上述海域采用电击法非法捕捞鳗鱼苗,被渔业部门工作人员发现。他们随后释放了3、4条捕获的鳗鱼苗,并驾驶渔船逃离了现场。经查,2022年3月1日至4月21日期间,被告人夏某、卓某捕捞鳗鱼苗至少1000尾,非法获利元。2022年4月25日,被告人夏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2年5月18日,被告人夏某就其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损失支付3万元赔偿金。永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禁渔期间在楠溪江中使用禁止的方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种子。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依照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号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最终,永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季节捕捞水产品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监禁、管制或罚金。综合:温州晚报全媒体,看温州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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