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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2020年7月上旬,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开展“学习民法典”读书会组织成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交流。
今天,委员会成员将帮助您了解哪些涉嫌侵犯身体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利。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身体权利。”身体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是生命产生和延续的源泉。最基本的条件决定了身体权对于自然人至关重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更好地理解身体权。
一、身体权的特征
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身体以及自然人身体的完整、完整的利益。身体是自然人享有权利和能力的物质前提。没有身体,自然人就没有权利。如果身体被残害,自然人将丧失全部或部分行为能力,实际上无法享受某些福利。身体权是保护公民身体完整、完整的利益不被破坏;即使被摧毁,他们仍然可以获得适当的救济。
(2)身体权是指身体权利人对其身体各组成部分的控制权。自然人可以将自己身体的某些部位,如皮肤、肾脏等转让给他人。如果他人违背权利人的意愿使用身体的某些部位,就构成对身体权的侵犯。
身体权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之一,是对自己身体的完全支配权。
二、侵害身体权的行为
身体权侵权是指以身体权为侵权客体的侵权行为,包括损害身体内部或外部组织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7个方面:
1.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无权或者有权搜查的机关或者个人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对公民身体进行搜查。这种行为破坏了公民身体的形式完整性。非法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公诉人、检察官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例如,超市工作人员可能会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顾客进行搜身,因为他们怀疑顾客偷窃了商品。
2、非法侵入公民身体
又称侮辱行为,即以某种方式非法干扰他人身体,是对他人人身安全和支配权的侵犯。此类行为往往含有威胁、恐吓内容,但不会造成实际的身体伤害。
3.无痛破坏身体组织
一般是指对没有痛觉神经的身体组织造成的损伤,如头发、眉毛、指甲等。另外,对有痛觉神经的身体组织的破坏,没有引起剧烈的疼痛,也没有损伤身体健康,也被视为侵犯身体权利,如强行抽取他人适量的血液。
4、不损伤身体组织的殴打
电池是最重要的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之一。在民法中,殴打可能构成对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侵犯。殴打本身就是对身体权的侵犯。如果造成轻伤,就构成对健康权的侵犯。
5、因违反义务、不作为而造成身体伤害的
例如,道路管理人员疏忽维修造成伤害,或者医生做完手术后没有及时拆除绷带,导致伤口化脓等,这些都是因违反规定而对身体造成的侵害。义务和不作为。同样,此类行为也会侵犯身体权、健康权。不同的是:如果不造成伤害,就是侵犯身体权;如果不造成伤害,就是侵犯身体权。如果造成伤害,那就是对健康权的侵犯。
6.不恰当的手术方式
当医生因手术方法或治疗目的不当而进行过度手术,对患者身体造成侵犯时,就构成对身体权利的侵犯。这种侵犯身体权的行为,应当属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如果利用手术机会故意造成伤害,则可能犯故意伤害罪。
7.遗骸损坏
自然人死亡后,虽然丧失民事权利,但遗体仍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对身体的损害也构成对身体权利的侵犯。侵犯人体遗骸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故意损毁人体遗骸、非法利用人体遗骸等类似行为。
三、侵害身体权的法律救济
根据《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
1.被害人提出的人身权利主张不适用诉讼时效。受害人可以随时提出相关请求。
2.身体权利请求权的享有和行使,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和身体权利损害的实际发生为条件。
3.受害人可以申请诉前禁令。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措施。
这些规定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提供了更加充分、直接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