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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齐景智陕西名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五险”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种保险;“一金”是指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保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无需缴纳。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五险属于强制社会保险,与当事人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同。本文整理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供读者参考:
01
劳动者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重新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发生纠纷,造成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客观上不可能再次办理。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需要注意的是,损失赔偿是指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不是退还社保,即向社保经办机构交钱。
02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双方就现金补偿或其他逃避付款义务的协议无效。工人自愿放弃社会保障的承诺也无效。
03
一般认为,法院不能将住房公积金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主要原因有:
首先,从现行立法体系来看,住房公积金征缴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号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我国(以下统称单位)和在职职工存入的长期住房储蓄。《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或者缴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处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公积金的办理和缴纳具有行政性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履行行政职能。因此,如果单位违反公积金规定、违反管理义务,职工个人只能向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请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该单位进行监督,并责令该单位为其职工补充公积金。但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单位承担此项行政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追究行政责任显然是矛盾的。
其次,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来看,其工资福利属性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事实上,公积金的存提和工资福利存在实质性差异,且单位不为员工开立账户。该行为不属于实质性福利行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因此,不能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民事案由中也没有类似的案由。
三是公积金问题多发生在企业。由于当前经济环境严峻,以河南为例,仍有近60%的企业未缴纳公积金。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企业举步维艰,无暇顾及。在公积金管理中,如果从民事诉讼的角度严格追究企业责任,即使法院做出了对员工有利的判决,也会遇到一系列难以执行的实际问题。此外,法院至今拒绝受理社会保险等“三金”问题。从民事角度受理公积金纠纷案件显然是行不通的。
第四,实践中,不少外省法院都规定不受理涉及公积金的案件。广东法院已明确规定不予受理此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的,社保部门或者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强制缴纳。此类纠纷不应纳入法院民事纠纷的范围。另一方面,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上不如社保部门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专业。即使作出判决,具体问题也须经社保部门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因此,法院不再受理此类纠纷,建议劳动者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行政部门责令单位补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9月8日召开的济南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座谈会上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缴纳住房公积金等问题发生纠纷。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如果不是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支持将住房公积金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意见如下:
首先,住房公积金是国家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措施。它本质上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职工个人拥有的、专门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基金。一般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保障性、强制性、工资性、互助性等特点。这是法律规定员工必须享有的一项福利。它是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劳动福利报酬的一部分,具有工资性质。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应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可以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如果您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其次,司法救济是最后的手段。当员工的权利受到侵犯,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解决时,员工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04
劳动者要求企业缴纳社保费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发研[2011]31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法院(2010)赣民慎字第416号《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收到《关于申请再审案件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上我同意贵院复核委员会的第一个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是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的法定职责,不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外,建议贵院可结合本案向相关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强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社会保险纠纷中涉及的保险费征收问题的调查研究。并依法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保护相关方合法权益。
05
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或者拒绝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后,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无论是拖欠还是拒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可以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他们依法。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和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因用人单位拖欠、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06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限发生纠纷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由于双方对缴费基数和缴费期限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该纠纷归根结底是代收代付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围,而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单一问题。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纠纷不应纳入民事审判范围。
07
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向个人要求现金补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08
用人单位与依法享受社会保障、养老金的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人民法院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到劳动关系。
09
劳动者代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退还应当缴纳的部分。
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时,劳动者缴纳个人部分并预缴了用人单位应缴部分的社保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退还预缴的社保费。
10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享受养老金、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视为劳动关系。
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仍属于劳动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属于:010的调整范围-。用人单位享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但是,劳动关系终止时,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人力资源法》注:这个问题各地有不同的做法,目前实践中多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11
用人单位购买商业保险不能代替缴纳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是用人单位自愿购买的,而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强制缴纳的。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但不能取代社会保险。
12
用人单位购买商业保险的受益人是劳动者时,不能抵消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以职工为受益人购买商业保险的,当职工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向受益人(职工)支付的保险金归职工或其法定继承人所有。用人单位不得以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为由抵消其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购买商业保险,以职工为保险主体,用人单位为受益人。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保险公司向用人单位支付保险金,用人单位可以用保险金来抵消其赔偿责任。
13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有义务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报销产前检查费用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劳动者无法正常使用医疗保险并自行支付全部医疗费用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医疗费用应由劳动者支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作为一个整体。
文字|齐景智陕西名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注:本文综合来源:《民商事法律智库》、《人力资源法》微信公众号、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