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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律师的刑事辩护证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律师的刑事辩护证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律师提供虚假证据属于犯罪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证据原件最好自己保管,到开庭时直接交给法官,防止丢失。大多数律师也不会要原件,他们也担心丢失。如果当事人工作繁忙,当然是只能把证据原件交给律师了,但一定要求律师出具证明,确认收到了原件。如果丢失,可以证明是律师的责任。
律师收证据原件不违规。 但律师通常都不愿意收取证据原件,因为证据原件对当事人非常重要,一旦丢失,可能给委托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尤其是关键证据的丢失有可能导致整个诉讼的失败,损失可能是无法弥补的,所以,律师一般都不接收证据原件,只接收证据复印件。 若情况特殊,需要律师帮助提交证据原件的,最好有交接证据的清单,以便证明证据的接收情况。 用人不疑,疑人不用!要相信自己的律师! 祝顺利!
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需要和当事人核实证据的真假,将取得的证据给当事人看本在情理之中。在刑事案件中,从更好地为当事人辩护的角度而言,法律应当允许将证据给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看,但对于其家属,法律为防止家属与同案的其他人串供或者其他妨碍侦查等行为,禁止把案卷材料给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看。已经有过不少律师因将案卷材料给当事人看而被追责的案例,律师执业还是应当谨慎,时时注意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都可以公幵,不要留污秽秽了全身不义。要有心服,口服,才能都有教就意义。一定要爱人如己,那坏人他也以为他是对的,才能爆发出露。既然是了公务员,法庭自己也要圣洁自己。不要以为你是属于圣洁的人了大过天,用势法能力恐慌了犯人。这也是心里不洁净的人说话,假冒为善良,没有神性心肠。
民事案件可以,但刑事案件不行,而且刑事案件在侦查和公诉阶段律师阅卷所知晓的案情对当事人也不能透露。只能向当事人说明涉嫌的罪名,在会见时就案情向当事人核实,然后对有出入的地方与侦查、公诉机关沟通。案件移送法院进入审判阶段,律师在会见时是可以向当事人说明案情的。
对于民事案件,律师当然可以将案卷证据给当事人看。
对于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刑诉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从理论上讲,查阅案卷材料,是辩护人履行律师职责时,通过合法手续,在法院案卷中复印的。这些材料,虽然在检察机关的保密规定中被规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但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审判机关没有将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规定为国家秘密,辩护人将通过合法手续获取的案卷材料让当事人亲属查阅,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但辩护律师核实证据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是泄露国家秘密;二是帮助串供、串证。律师向被告人透露案情的行为常存在非议甚至可能会导致律师入罪。司法实践中,曾经发生辩护律师因将从法院复制的案卷材料交给当事人亲属查阅而以泄露国家秘密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虽然该案中的辩护律师最终被宣告无罪,但律师界对披露案卷材料仍心有余悸。
因此司法实践当中,基本上律师都是不提供给当事人或家属看的,因为如果让他们看了就不能排除他们对外去宣扬或恶意使用,一但司法机关以案件材料涉密,律师泄秘要追究承办律师责任时,律师将会相当被动。所以实践中律师只是把案件相关证据情况告知委托人,而没有提供证据给当事人或其家属的义务,这种做法属于自我保护,是可以理解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律师的刑事辩护证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律师的刑事辩护证据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