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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诉讼法1996全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刑事诉讼法1996全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一、“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受严限。
现行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新刑诉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第八十三条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新刑诉法删除了现行刑诉法关于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家属的规定,严格限制拘留后不通知家属的范围,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之后应立即通知家属。这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现行刑诉法第四十三条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作了规定。新刑诉法第五十条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证据制度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这次修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是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 年解释是指 1996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是对 1996 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以下为 1996 年解释的主要内容:
1. 总则:包括对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的解释,如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
2. 刑事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规定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行使诉讼权利。
3. 证据:规定了证据的种类、收集和审查证据的要求、证据的保全和鉴定等。
4. 侦查:包括侦查措施、侦查终结、撤销案件等。
5. 提起公诉:包括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变更起诉等。
6. 审判: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等程序。规定了审判组织、开庭审理、判决、裁定等。
7. 执行:包括刑罚的执行、缓刑、减刑、假释等。
8. 审判监督: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审理和处理等。
9. 涉外刑事诉讼:规定了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法律适用、司法协助等。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诉讼法1996全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诉讼法1996全文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