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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符合上述规定。但公司却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法院认定劳动合同违法解除。问题出在哪里?
案例来源
案号:粤01闽中7695号
案件简介
2014年6月30日,刘某与广州市一家未涉案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号协议。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担任职务为办公室副主任、法律部副主任等。
2019年12月31日,刘某与广州分行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合同期限无限期;工作场所办公室主任;刘先生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应当终止等。
2020年10月28日,广州分公司向刘某出具《退休通知书》、《办理交接通知》,称刘某已达到国家现行法定退休年龄,刘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终止。工资支付至2020年12月20日等。
2020年12月28日,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该案的决定。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6元。
劳动法江湖
法院认为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全体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改制前原职工岗位转入原干部岗位或者从原干部岗位调给雇主原来的工人。退休年龄和该职位的条件按照现任职位国家规定执行。”
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号第二条规定:“女职工现职岗位的认定,应当按照原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的规定,劳动部第《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号第七十五条施行,即用人单位全体职工试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由改制前原职工岗位调至原干部岗位或者原用人单位内干部岗位。女职工调动到原工作岗位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照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女职工现职的确定依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即无论原身份是职工还是干部,其现职均应根据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合同中。凡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的,应根据现岗位进行认定。职工退休年龄为50岁,管理岗位退休年龄为50岁。算起来已经55岁了。”
参照上述规定,担任干部、管理职务的女性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应为55岁。那些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就是管理者。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内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各职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在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专职管理工作的人员。管理职位的界定主要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劳动者所担任的职位是否具有管理性质。
本案中,刘某最后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办公室主任。广州分局证实,刘的职务是办公室主任,但表示无法确定工作性质。广州分公司本案未提交公司规章制度来反映刘某的工作性质。法院根据刘某的说法“办公室主任是办公室部门的最高管理人员,分管前台、司机及其他行政、人力资源人员”,法院认为,刘某的办公室主任的身份符合经理的定义,刘某的职务可以确定为管理职务。根据前述规定,刘先生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岁。
2020年10月28日,广州分公司以刘某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
此外,广州分公司与广州某公司为关联公司。两家公司共同管理刘某的就业事宜。存在刘同受雇的情况。刘先生在两家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为6年4个月。
判决广州分公司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