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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出物品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一大罪魁祸首。无论是微小的石块,还是货车掉落的货物,无时无刻不在危及车辆的行驶安全。那么,因车道内遗留泡沫箱导致三车连环事故,谁该承担责任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1年4月10日40分钟左右,被告人刘某驾驶一辆载有泡沫箱的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车内泡沫箱溢出到车道上。原告吴某驾驶一辆重型仓储车,因躲避而将其洒在路上。泡沫箱未按规范操作,导致吴某车辆左轮与道路中央路缘石相撞并向右翻转,造成货车右侧车身及路缘石损坏。
随后,吴某解开安全带爬出驾驶室时,遇到从后面驶来的被告人王某驾驶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于王某未按规定操作,避免前方发生事故,其车辆先与滕某驾驶的一辆普通小型客车车头相撞,后又与吴某驾驶的重型门式货车车头相撞。最终造成原告吴某、被告王某及公交车司机滕某、乘客郭某四人受伤,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
原告吴某遂将被告刘某、王某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费用。事故。总损失24.3万元。
本案涉及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两起交通事故。结合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法医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吴某在先躲避泡沫箱。被告人刘某在第一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告人刘某负次要责任;第二次事故中,被告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吴某不承担责任。法院受理了事故责任认定,并将其作为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原告在第一次事故中没有受伤,但被告王某对第二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因此,本案原告吴某所受的人身损害应由直接侵权人被告王某赔偿。被告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交通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某的损失。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就其缺陷,被告王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死亡限额内赔偿吴某伤残赔偿金元、护理费元、鉴定费232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强制保险伤残赔偿;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承保范围内向吴赔偿医疗费4664.1元、营养费500元、住院伙食补贴2000元;被告王某赔偿吴某停工损失12,722.50元;被告刘某向原告吴某支付了停工补偿。运输损失3816.75元。
法官说: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运载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货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货物不得掉落、散落。
因此,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超载、超限。同时,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前,一定要仔细检查车上货物是否绑紧,防止车辆遇到颠簸、急刹车等情况时货物掉落。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作为驾驶员,也应该集中注意力,仔细观察,提前做好防范,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如果在高速公路上遇到障碍物,一定要控制车速并保持车距,并及时联系相关部门清除障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