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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开庭是可以带手机,但是不能拨打和接听电话,并需要调成静音或振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不得拨打或接听电话。凡是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事人手机被扣留在当地公安局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但要求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未作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退回。
扣押物品的时间限制问题比较复杂,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0〕57号)进行了修订完善,修改后的规定将于2015年9月1日起生效。该规定明确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扩展资料:
关于扣押财物的其他法规: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有关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被侵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并返还被害人、被侵害人。办案人员应当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并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被侵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第二十条规定,对于刑事案件依法撤销、行政案件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公安机关应当解除对涉案财物采取的相关措施并返还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的书面通知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解除对涉案财物采取的相关措施并返还当事人。
刑事案件手机可以挂失。在刑事案件发生后,如果手机被盗或者失窃,需要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详细的手机信息和相关证据。
公安机关会办理手机挂失手续,将手机的基本信息录入失物招领系统,以防止手机被他人冒用或非法使用。同时,可以联系手机运营商进行手机卡的挂失,以防止手机被他人盗用进行通信或其他违法活动。对于刑事案件手机的挂失,及时报案并配合警方调查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刑事案件手机可以进行挂失。当手机涉及到刑事案件时,警方可以根据相关程序要求运营商进行手机挂失,以确保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手机挂失可以防止手机被他人使用或者销售,保护案件的证据完整性和安全性。然而,手机挂失并不意味着案件的解决,仍然需要警方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因此,在刑事案件中,手机挂失只是其中的一项措施,而不是解决问题的终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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