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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案件的严重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在法律文件发生法律效力后,隐匿、转移、变卖、毁坏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买卖财产、放弃应得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行为的;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法律的;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隐匿、转移、损毁、处分为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裁定的消费;
按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有能力履行但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
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个人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绝协助执行的。”
即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隐匿、转让、变卖、毁坏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买卖财产、放弃应得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行为。致使人民法院不能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