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检察笔录制作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刑事检察笔录制作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一是制定操作规范或实施细则,确保电子笔录的统一性。
二是强化学习培训,提升操作技能。
三是对讯问或询问过程实施同步录音录像,确保讯问(询问)电子笔录制作的真实性与效力。
四是实现自侦案件电子笔录在批捕、审查起诉环节的共享,提升检察机关整体工作效率。
五是强化保密意识,规范管理电子笔录。
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讯问笔录的抬头应当以省级检察机关为名,以体现其严肃性。
此外,还应做到名称规范,冠名为“讯问笔录”,而不需要写明“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因为讯问笔录专指讯问犯罪嫌疑人,只有询问笔录不仅指询问证人,也包括询问被害人。
在讯问笔录首部中,应当增加录制人一栏。高检院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因此,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要分离。
询问证人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征得证人同意;在被讯问人年龄一栏,最好以出生年月代替,身份证号码也应该在此写明,以便核实其基本身份和家庭成员信息;如果是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口头传唤的,提行首先写明到案经过;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讯问笔录中再提行注明。其家属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无法通知的,也应当注明。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检察笔录制作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检察笔录制作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