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未办证房屋追缴土增税款怎么办(未办证土地使用税)

2024-05-10 11:26:03 围观 : 42 次

2009年2月,A公司将厂房转让给B厂,其中已核证房屋1646平方米,未核证房屋2600平方米。约定成交价为850万,所有转让及更名费用均由买方B厂承担。当天,双方签订《阴阳合同》,转让价为290万元,用于转移和缴纳税款。国信评估公司受A公司委托,出具了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时转让房产的参考价格为437万,其中2600平方米未确认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评估价为6万元。随后,B厂代A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等税费110万余元。

未办证房屋追缴土增税款怎么办(未办证土地使用税)

2013年9月,Y税务局接到实名举报,称上述转让行为隐瞒价格、逃税漏费,遂立案调查。2015年1月4日,Y税务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号决定,要求A公司缴纳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433万元。其中,决定书第二条第七项要求追缴土地增值税209万元。B厂不满要求缴纳土地增值税209万元。,并申请了相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关于B厂的复议期限和审查资格,经过多次审查和诉讼,法院最终认定B厂符合审查资格,且没有超过审查期限。

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土地增值税实行累进累进税率。收入金额为双方约定的不含价值的价格,旧房的扣除金额为评估价。这里的评估价是重置成本价乘以新品折扣率,即重置价格。B厂认为,以6万元评估《2009国信评估报告》的2600平方米未确认房屋及配套设施明显不妥,请求法院重新评估。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B厂的诉讼请求。

原告B厂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1、撤销一审判决;

2、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号,由Y税务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核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号。

1.允许转让的范围。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面建筑物,是指所有建在地面上的建筑物。可见,所谓“转让房地产”《条例》既包括经认证的房地产,也包括经认证的房地产。房屋还包括“未确认的建筑物”。

2、转让价格和评估价格是两个概念。

转让价格是交易双方在市场流通过程中确定的价格。至于这里的评估价,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为:旧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以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项,旧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房屋和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经政府批准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二手房屋、建筑物转让时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新品折扣率。可见,所谓建筑物的估价,并不是对其转让价值的评估,而是对其“重置成本乘以成新率”的评估。“重置成本”与能否转移没有必然联系。

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诉人的意见,认为旧房转让的土地增值税抵扣是重置价,与是否取得房产证没有必然关系。税务局Y使用《税务处理决定书》作为纳税确定的依据。本报告由A公司单方面委托国信评估公司完成。评估报告包括对一套未确认面积约2600平方米的房屋及配套设施的评估。只有6万元,估价明显不合理,因此《2009国信评估报告》不能作为纳税判定的依据。

从公开渠道可查询的信息来看,整个案件从2009年2月签订房屋转让“阴阳合同”到2019年12月本案二审判决,历时近11年,无论后续发展为《2009国信评估报告》。因税务问题,双方经历了多轮复议和诉讼,双方责任人也因逃税被判刑。B厂法定代表人吴某的情人也因为本案其他诉讼提供便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用吴的话说,他们身心俱疲,愿意缴纳所有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尽快结束这场纠纷。企业和个人在经营过程中应注意防范税务风险,不应因一时的收益而给自己埋下难以承受的重大风险。

税收是每个企业都会面临的问题。税务风险不同于一般民事风险。它可以使企业家破产或将他们投入监狱。需要企业高度重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