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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民事调解刑事调解举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民事调解刑事调解举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刑事案件不会有调解,诉前调解一般涉及到民事诉讼,比如债务纠纷,离婚等。你所谓谅解书那是被害人出具的,对你行为表示谅解的书面材料,这个东西一般是开庭审理时候审判员对你量刑考虑的重要考量,比如有谅解书法官会考虑给你缓刑等。
依据新《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该条明确了调解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结案方式之一,而且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为诉讼双方当事人所遵守。针对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最大的好处就是容易取得当事人的认可。由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是被告人获得从轻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被告人及其家属就会更有动力来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害,这对双方都是更有利的结果,能够更好化解社会矛盾,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统一。
可以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九十六条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条: 第九十七条 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第一百条 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民警调解是属于民事调解。也属于治安方面的调解。是指双方的当事人没有触犯法律,只是一般鸡毛蒜皮的一些小事,没有涉及到刑事案件之类的。
双方的就是产生一定的矛盾和纠纷,只需要把矛盾化解掉就可以了,所以一般的民警就会采取调解的方式让双方满意。
不论刑民案件调解成功可以缓和当事人的矛盾的程度,但社会认可度就不见得认可调解后的结果,法官调解后可结案,可事情案件通过媒体的传播与发酵与每个人的认知度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观点与结论,因此,我觉得调解有利有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吧
刑事案件的调解在理论上是可以适用的,之所以可以适用,是因为调解所追求的目的与刑罚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教育、惩处、改造犯罪分子,震慑潜在的社会危险分子。
但是,任何调解结果都不能影响对犯罪行为的定性,不能将有罪调解成无罪。同时,调解结果只是可以影响量刑,而不是必须影响量刑。应当严禁假借调解来解脱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换句话说,不能以钱买罪。
如果让刑案调解演变成以钱买罪,就会弱化法律的威慑力,就会放纵犯罪分子,就会纵容潜在的社会危险分子肆无忌惮危害社会。
本人之所以支持刑案调解,是因为在惩处犯罪行为、威慑潜在危险分子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可以致使受害人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换句话说,加大犯罪行为的经济成本,也有利于惩处犯罪行为和威慑潜在的社会危害分子。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民事调解刑事调解举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民事调解刑事调解举例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