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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监督审判活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刑事监督审判活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当然申请检察院抗诉好。
不管是申请检察建议还是抗诉,针对的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因为如果判决未生效,当事人可以自己提出上诉不需要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虽然检察建议和抗诉都是检察机关对生效判决提出的不同意见,但效果不完全一样。向法院检察建议后,不一定必然使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判决进行再审。而向法院提出抗诉后,必然会使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判决进行再审。
所以申请检察抗诉更好。
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可以作出扩张解释,具体分析如下,供参考:
司法活动的公开性
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其目的是诉讼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为了实现司法公正,避免司法活动封闭进行的状况,法院应当努力实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审判结果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过程公开,检察院应当实行检务公开,让民众更广泛地参与司法、了解司法、监督司法。
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外。
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
裁决文书尚有“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情形,法院也可以该理由解释审判流程公开不公开。
指标管理不适用刑事案件的办理
笔者也注意到了刑事案件的所谓指标问题。但是,中国的现实是,指标管理的模式已广泛深入到社会各方面,行政执法、司法活动也不可避免。
在行政执法中,指标管理更为明显,不许普通人养猪就是明显的例证。刑案案件办理引入指标是非常危险的,与司法活动的合法性相违背,对每一具体案件,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定性和处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规格,而且办案程序也要合乎法律规定。
事实上,各地的治安形势与状态是不一样的,不久的将来,人们可能发现“一刀切”,或者分配任务的下达指标办理刑事案件将是错误的决定。就“黑恶”而言,“黑恶”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的评价,任何犯罪都可以评价为“黑恶”。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团伙,犯罪集团,刑法分则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另外附加一个“黑恶”势力,并从重处理,确实与罪刑法定相违背。
公平正义永恒
习近平总书记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中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院审判监督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
法院审判监督庭的主要职责:
1、负责审判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
2、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刑事及有关民事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案件;
3、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
4、核准再审程序刑事案件;
5、办理有关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6、指导有关审判工作。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监督审判活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监督审判活动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