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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杭州法院刑事审判女犯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杭州法院刑事审判女犯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果等纵火者一旦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了,那消防与物业如果有责任也无法追究了,死无对证,这与杀人灭口何异?’’这个说法言过其实。
因为,即使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莫焕晶死刑,也不可能立即执行。中间还有被告人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时间。
我国不仅在刑法中严格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而且在适用程序上还专门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查批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也就是说除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外,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复核程序审查核准以后,才能生效,交付执行。
简言之,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后,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审批,一般都在半年或者一年之后才能执行,慢的几年的都有。
1、保姆放火案的证据,本人并不清楚。但从网上报道来看,案情应该比较清晰。放火致四人死亡,不管定杀人罪还是放火罪,无疑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比方说定案证据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属于限制责任能力,或者不满十八周岁,或者作案时怀孕等等,量刑的首选无疑是死刑。一案四命,也足以体现国家保留死刑的必要。
2、作为律师,为一个比较清晰的案子辩护,当然要想办法把水搅浑,否则根本没有“辩点”,也就是辩护的切入点。于是,消防和物业就当然被党律师重点推介了。有一个哲学词语叫做普遍联系,说的是世上万物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事物都不能孤立地存在、都与其他事物发生联系。比如蝴蝶效应,一只南美热带雨林的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可以在两周以后引起得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所以个人认为,这个律师辩护的逻辑基础应该是:“当事人放火很害怕很后悔,可是报警后消防和物业却没有第一时间施救,因此,四人死亡的结果不能全部归责于被告”。
3、多说几句“题外话”。作为辩护的技巧,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党律师要求“法院回避”被驳回,继而擅离法庭的做法,却是太极端。就好比打麻将,有了争议你不好好商量,一下就把桌子掀翻,那肯定是你的不对。也许是利令智昏,也许是想出名想疯了,总之,实在是嗤之以鼻。而且当事人出钱委托辩护,要的肯定也不是这个效果。
4、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辩护律师被当事人拒绝,或者被取消辩护资格的,可以重新委托辩护人,但这种另行委托的权利只有一次。如果仍然出现类似情况,那么就可以直接继续开庭,因为法庭已经保证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只不过被告人放弃而已。
5、定罪量刑,讲的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就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如果消防和物业施救后,只有一人伤亡,就按一人伤亡的结果处理;有两人伤亡的,就按两人伤亡处理。现在是四人死亡,当然要按照四人死亡的结果来处理。换句话说,即便是消防和物业没有及时施救,也不能减少被告人的罪责。
绝对错!请问火灾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是人为纵火好不好!法庭本来就是审判保姆因为主观恶性造成的这次事件,和消防物业没有直接关系好不好!消防和物业只是保姆放火事件中起减小损失的作用而已!火势是因为有消防和物业参与就一定会向着好的方向发展的吗?很显然不是!保姆恶性纵火才是这件事情的根本原因!如果保姆不故意纵火根本就不会导致几条生命的逝去和一个幸福家庭的破灭!严惩凶手告慰亡灵维护社会正义才是正确的!辩护律师的所作所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的职业道德底线,这样的人也很可恶!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杭州法院刑事审判女犯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杭州法院刑事审判女犯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