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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守约方同意(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例)

2024-05-01 18:35:47 围观 : 604 次

一、导读

1、单方违约时,守约方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守约方同意(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例)

2、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二、案件基本事实

法院查明:

原告何晓红与被告孟惠芬为姐夫。2015年8月13日,孟惠芬与何晓红签订了合同金额为《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其自有的广西宾阳县宾州镇金城路悦怡花园D栋1单元404号房屋转让给乙方;房屋转让价为32万元;付款时间及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支付143,000元,2015年8月20日前支付80,000元,并代甲方偿还银行贷款83,779.58元,2024)。剩余房款.42元,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付清。甲方应在取得房产证后30日内通知乙方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乙方未履行甲方产权登记义务而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甲方不承担责任;支付房屋款22.3万元后,该房屋将于2016年1月31日起交付乙方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支付14.3万元,并于8月20日向被告支付8万元。2015年,其余13,220.42元已支付,三笔款项合计236,220.42元。自2015年8月起,原告代表被告分期偿还银行贷款8560元。2016年4月27日,原告通过提前偿还贷款的方式,清偿了被告所欠银行的全部贷款。目前,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屋购买价款。被告于2016年4月27日书面确认该房屋购房款已全部结清,并承诺在结清款项后15日内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还查明,自原告支付购房款以来,被告并未将房屋所有权证移交给原告,也未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宾阳县滨州镇金城路悦怡花园D栋1单元404号房屋,登记时间为2016年2月2日,该房屋所有权证于2016年3月27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宾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该房屋的状况为2016年6月21日已还清贷款本息并取消抵押,现可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未果,遂提起诉讼。

附:本案号桂0126民初1544号

三、法官观点摘要:

合同双方应当恪守合同精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依法登记有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何晓红与被告孟惠芬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房产交易,必须依法登记才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因此,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充分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何晓在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足额支付了货款,并全面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被告孟惠芬除向原告何小红交付房屋及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外,还有义务协助原告何小红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事宜。但其并未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也未协助原告何晓红办理过户事宜。转让房屋产权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示或者以自身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何晓红在被告孟惠芬未履行合同义务时请求被告继续履行义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孟慧芬辩称,她因与原告何晓红关系不好,不愿出售该房屋,不满原告在房屋付款结清后15日内起诉被告,且该房屋的成交价格房屋销售合同签订时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原告何晓红声称,根据合同约定,他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并将货款返还原告。本院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必须具有契约精神。这种精神的重点是诚实守信,维护公平交易安全,维护守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原告与被告系姊妹关系,就房屋买卖相关事宜应当友好协商,并遵守合同的规定。因此,被告人孟惠芬的辩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分析意见

1、合同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一方遵守合同,另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2、除非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否则违约方一般不能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

五、判决结果

合同继续履行。

六、争议焦点

1、原告与被告签署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被告是否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转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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