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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审查
2021年,宋某驾驶A公司所属轻型货车,与王某停在停车位的丰田越野车相撞。王某报警后,交警大队认定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同时还查明涉事车辆交强险在事故发生时已过期。双方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王某提起诉讼。
2.法院判决
1、宋某、A公司赔偿王某交强险损失项内的车辆损坏费、鉴定费、拆解费2000元;
2、宋某赔偿王某车辆损失、评估费、拆解费共计4万余元。
三、律师意见
A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是法律意义上的保险义务人;交通强制保险是所有机动车都必须购买的保险;当事人请求被保险人在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保险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4条和120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和第16条。
作者:岳泽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