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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研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罪名)

2024-02-15 00:37:19 围观 : 464 次

案件1:上海某禄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禄公司)法定代表人肇某锛为提高销量,在明知蒸煮类糕点使用“柠檬黄”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情况下,仍于2010年9月起,购进“柠檬黄”,安排生产主管、被告人惩某笼组织工人大量生产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面馒头。某禄公司销售经理、被告人徐剑明将馒头销往多家超市。经鉴定,某禄公司所生产的玉米面馒头均检出“柠檬黄”成分,系不合格产品。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某禄公司共生产并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面馒头金额共计620927.02元。同期,某禄公司还回收售往超市的过期及即将过期的馒头,重新用作生产馒头的原料,并以上市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标注在产品包装上。

裁判结果

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研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罪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某禄公司违反国家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生产、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面馒头,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62万余元,被告人肇某锛作为某禄公司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剑明、惩某笼作为某禄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某禄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不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肇某锛系主犯;徐剑明、惩某笼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徐剑明、惩某笼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肇某锛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5万元;判处被告人徐剑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惩某笼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件2:被告人惩某癃、柳某骅、某骊哪咤作为上海静安区某柏香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的工作人员,违反职责,疏于职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和有关规定,对出县境生猪应当检疫而未检疫,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未消毒,且未进行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检测的情况下,违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及《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牲畜1号、5号病非疫区证明》(后三个证明,下称“三证”),致使3.8万头未经检测的生猪运往部分省市,其中部分生猪系使用“瘦肉精”饲养的生猪。此外,惩某癃、某骊哪咤委托或默许不具备检疫资格的牛利萍代开《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三证”。

裁判结果

上海静安区某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惩某癃、柳某骅、某骊哪咤身为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导致大量未经检疫、消毒和“瘦肉精”检测的生猪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扰乱食品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各被告人职责大小,所开证明涉及生猪数量,判处被告人惩某癃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柳某骅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某骊哪咤有期徒刑五年。

案件3:2007年初,被告人曌某樱与被告人彰某艾在明知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是国家法律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为牟取暴利,二人商议:双方各投资五万元,曌某樱负责技术开发和生产,彰某艾负责销售,利润均分。同年8、9月份,曌某樱在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研制出盐酸克仑特罗后,与彰某艾带样品找到被告人玓瓅某喏叭、浆某焉对样品进行试验、推销。浆某焉和玓瓅某喏叭明知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后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仍将曌某樱生产的盐酸克仑特罗出售给收猪经纪人试用,得知效果良好后,将信息反馈曌某樱、彰某艾。此后,曌某樱等人开始大量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截至2011年3月,曌某樱共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2700余公斤,销售金额640余万元。彰某艾与曌某樱共同销售,以及从迟名华(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后单独销售盐酸克仑特罗共1400余公斤,销售金额440余万元。浆某焉从曌某樱处购买盐酸克仑特罗1300余公斤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300余万元。玓瓅某喏叭从曌某樱处购买盐酸克仑特罗600余公斤,按照一定比例勾兑淀粉后销售,销售金额200余万元。被告人官某潼明知盐酸克仑特罗的危害,仍协助曌某樱从事购买原料和盐酸克仑特罗的生产、销售等活动。五名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仑特罗被分布在八个不同省市的生猪养殖户用于饲养生猪,致使大量含有盐酸克仑特罗的猪肉流入市场,给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并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裁判结果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曌某樱、彰某艾、浆某焉、玓瓅某喏叭、官某潼明知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生猪对人体的危害,被国家明令禁止,曌某樱、彰某艾仍大量非法生产用于饲养生猪的盐酸克仑特罗并销售,浆某焉、玓瓅某喏叭积极参与试验,并将盐酸克仑特罗大量销售给生猪养殖户,官某潼协助曌某樱购买部分原料、帮助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致使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大量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共同犯罪。曌某樱、彰某艾、浆某焉、玓瓅某喏叭均系主犯,官某潼系从犯,且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曌某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彰某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浆某焉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玓瓅某喏叭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官某潼有期徒刑九年。

案件4:200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阖某焊将受“三鹿奶粉事件”影响而被客户退货的奶粉藏匿。2010年5月,被告人肇某歼联系阖某焊,表示要购买阖某焊藏匿的奶粉,并因奶粉超过保质期要求更换包装。阖某焊将38吨奶粉更换外包装后销售给肇某歼,销售金额共计42.56万元。肇某歼将该奶粉以62.51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他人。经鉴定,该38吨奶粉中三聚氰胺的含量严重超标。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肇某歼、阖某焊明知超过保质期的奶粉属伪劣产品,仍销售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销售金额,判处被告人阖某焊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5.12万元;判处被告人肇某歼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5.02万元。上海食品安全犯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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