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鉴定意见审查时间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刑事鉴定意见审查时间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告知的期限是在鉴定书出具后的5日内告知当事人。这意味着,一旦鉴定书完成,鉴定机构必须在5日内将鉴定结果告知相关当事人,确保他们及时了解鉴定结论,以便在诉讼过程中行使自己的权利。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相关条文: 第七节 鉴 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法医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法医鉴定程序:
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3、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
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片、CT等)等鉴定资料。
4、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
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5、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6、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公安机关在办理伤害类案件时,应当将受害的伤情委托至具有鉴定资质的公安部门鉴定,在鉴定结果作出后,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一般情况下,要求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鉴定意见审查时间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鉴定意见审查时间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