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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附带公益诉讼责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刑事附带公益诉讼责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方式,先处理民事责任后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取对由该罪犯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
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第一,从案件发生的领域看,主要集中于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而破坏海洋坏生态环境和资源案件又是其中的难点和新热点。第二,从案件的类型看,刑民交叉责任聚合已成为常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入罪标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通常也构成刑事犯罪。第三,各地检察机关办案的诉讼路径不尽统一,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先刑后民,即由基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先办理刑事案件,待刑事判决生效后,再由地市级检察机关另行向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二是刑民并进,即由基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由基层法院的同一合议庭一并审理。第四,大多数检察机关仍然秉持刑事相对优先的理念。虽然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有先刑后民、刑民分离、先民后刑或者酌定选择等观点,但从法治基础理论和我国的一系列司法文件看,仍然秉持刑事优先的理念。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受理案件线索后,一定要对案件线索进行严格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形事诉讼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此可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犯罪嫌疑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受理案件之初,一定要严格审查案件线索,审查其客体是否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比如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类案件时,如若罪名为盗伐林木罪,其侵害的客体有的可能是国家对林木的所有权,有的可能是集体对林木的所有权,有的可能是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这时承办案件检察官一定要严格审查,确定是否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如若是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就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只有当国家及集体对林木的所有权遭到破坏时,才能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此,只有通过对案件线索严格审查,才能确保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的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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