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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要点所谓逃逸,客观上表现为因害怕犯罪而逃离事故现场、潜逃的行为。一旦逃跑行为发生,它就成立了。即使肇事者逃离事故现场不远或很快,被交警追赶或被他人拦截、扭伤,也不影响“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因此不存在“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试图逃跑”的问题。如果行为人确实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那么即使行为人正在逃逸过程中或者逃逸状态持续,也可以及时放弃逃避法律追查的目的,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等待也无论该人是否因个人良心发现、害怕罪责加重等原因停止逃逸,其后的“停止逃逸”行为均不得推翻其先前逃逸行为的认定,而是只判定其后续行为为自首,即分别判定,且不应相互抵消。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那些在路上或还没来得及报案就在医院被抓的人,一般应被视为没有逃避法律调查的目的。但如果他们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偷偷离开,就有不报案然后被抓捕的条件和可能。被捕获。应当认定其具有逃避法律调查的目的。同样,在暂时躲避受害人亲属伤害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临时逃逸行为也只是基于受害人亲属受到实际伤害的紧急情况或者实际伤害可能性较大而采取的临时紧急或预防性疏散措施。目的是为了暂时避免受到伤害。回避应视为不以逃避法律调查为目的,且不构成肇事逃逸;相反,在暂时回避的情况消失后,如果存在报案的条件和可能性,继续逃避而不报案的性质也应视为具有肇事逃逸行为。逃避法律调查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庭指导案220号倪某国交通肇事案——,如何准确把握“交通事故发生后将受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导致受害人无法接受救援并死亡”?判决结果是,事故发生后,被告将受害人带离现场。虽然目的是救治受害人,但当他以为受害人已经死亡时,就抛弃受害人逃跑了。此时,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发生了变化:从积极救治被害人,转变为弃尸潜逃,逃避法律追诉。被告人案发前有充足的时间和条件报案,但仍故意隐瞒,直至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特征,构成“肇事逃逸”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庭指导案例第415号孙某宇交通肇事案——中逃离交通事故现场,自首后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肇事逃逸”?裁判判定肇事者“逃逸”的要旨不能仅取决于肇事者是否离开现场。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同时具备“主动履行救助义务”和“立即投案自首”的行为特征。如果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受害人,如拦截车辆、将受害人送往医院等,并立即报案并在医院等待公安机关审查处理,虽然他离开了现场发生事故,是因为他这样做是为了营救受害人,当然不会是交通事故后的“逃跑”。相反,如果施暴者在积极履行救援义务后,如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后又逃跑,但未能立即投案自首;或者行为人虽然立即投案自首,但有履行能力但未积极履行救助义务,这被视为事故发生后“逃避法律”。“逃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庭指导案第697号王某斌交通肇事案第——号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后自首,构成自首。但在逃逸罪的法定处罚幅度内,将根据情节决定是否从轻处罚。判决概要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判决结果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考察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这里所说的“知道”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但假装不知道并逃离事故现场,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应当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我们不仅要看肇事者的供述,还要从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地点、路况、肇事者的知识和经历等客观判断其是否认识肇事者,以判断是否构成逃逸。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这里的“逃避法律调查”不仅包括逃避刑事法律调查,还包括逃避民事法律调查和行政法律调查。具体来说,是指未履行保护现场、救助伤者、迅速报案、等待处理等相关法律义务,逃避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定罪等相应法律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只要逃避上述任何一项法律责任调查,就是“逃避法律追究”。审查行为人是否客观逃离现场。具体来说,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在接受事故处理机构首次处理之前,故意逃离事故现场或者相关场所,使其不受受害人、公众或者受害人控制的行为。事故处理人员。这就涉及到“交通事故逃生”的时间和空间界定问题。只有明确“逃跑”的时间和地点,才能准确判断肇事者是否逃离现场:首先,必须对肇事者的“逃跑”时间进行界定。《解释》将“逃生”时间定义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只有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接受事故处理机构首次处理前发生的逃逸行为,才构成本规定中的“逃逸”。所谓第一处理,是指事故处理机构将肇事者定性为犯罪嫌疑人后,采取的第一处理措施,如讯问、酒精含量检测、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发生交通事故后接受调查,却没有如实供述,让他人承担责任,而事故处理机构在讯问时并未将其列为事故嫌疑人,事后逃跑,也应该是视为交通事故。后来逃脱了。但如果肇事者在第一次救治后逃跑,由于受害人一般已接受救治,且事故肇事者已被查明,肇事者的逃跑并不会扩大或加重对受害人的危害后果,实际上已经出局了。事故处理机构的控制和监督。因此,不应再将其视为交通事故后的逃生。对此,可以依法追究其逃逸行为的责任。肇事者发生事故后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后又逃离现场的,可以依法追究其逃逸行为,对其逃逸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其逃逸行为。行为不应再被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避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未首次被事故处理机构视为犯罪嫌疑人之前,企图逃避法律调查而逃离现场,则该行为一经实施,即成立。无论距离现场多远,无论逃生时间有多长。持续多久,无论他逃跑后做了什么,都不会影响对他逃跑行为性质的判定。因此,如果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诉而逃离事故现场,然后基于个人良心返回现场接受治疗,或者在离现场不远的地方被截获,并不影响成立。“交通肇事逃逸”情节。其次,要界定施暴者“逃避”的空间。《解释》并未对逃生地点进行限制,但从其规定的含义来看,不应仅限于“事故现场”。所谓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场所以及留下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场所。我们认为,交通肇事逃逸的现场不仅包括事故现场,还包括与事故现场密切相关的场所,如救助事故受害者的医院、追究事故责任的交警部门等。事故。虽然逃离事故现场会给事故责任的认定带来麻烦,但逃离医院、交警部门等地方也会阻碍事故的处理,逃避法律调查。例如,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因害怕承担以后的医疗费用而主动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或者擅自离开医院以求救治。逃避刑事责任,他已逃离现场,应视为逃逸。又如,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前往交警部门办公楼,打算自首,后因害怕犯罪而潜逃。虽然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并没有逃避法律调查的目的,但离开事故现场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调查。如果他逃离了现场,应该算是逃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