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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伟大的爱是母爱。如果有人愿意为你付出生命,那个人一定是你的母亲。女人外表柔弱,但当孩子遇到危险时,她们的力量却超乎想象。当孩子受到不法侵害时,作为母亲,一定会置之不理,用自己的生命来保护孩子。难道我们还能指望此时的母亲能温柔地劝说对方吗?这个时候,即使母亲的行为不合法,也是老百姓可以接受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法律应该具有威严和温暖。我们结合一个案例谈谈我们的看法。
男子江某酗酒、赌博,有家庭暴力倾向。继女自六年级起,多次遭到性骚扰。对此,江夫人敢怒不敢言,只能默默心疼女儿。7月8日23时00分,江某试图性侵其继女。其妻刘某极力阻止,又被江某殴打。江威胁第二天早上要把她的继女拖到她家门前的马路上进行性侵犯,导致所有人都被强奸。村里的人都看到了。
据继女称,7月8日晚,继父江某印在外面打牌回来,看到他们正在吃饭,就不高兴了。晚上11点左右,继父说要让她做他的小老婆,并开始抚摸她。母亲刘一直站在一旁阻止,继父就让母亲跪在凳子上一个多小时。7月9日凌晨1点左右,她向继父求饶,称第二天还要去学校拿通知书,想上楼回房间睡觉,但继父不肯,还抱住了她。用手。她母亲把继父的手拉开。让她先去睡觉吧。后来继父又逼着妈妈叫她下楼五六次,每次都试图性侵她,但妈妈每次都抱住了她。最后一次,她上楼睡着了。她隐约听到继父和母亲在打架。她以为是梦,没有下楼。凌晨4时许,刘某用锤子击打趴在床上的江某的头部、胸部等处,致江某当场死亡。
谈到江某印,人们最常说的一句话就是“不要怜悯他”、“他活该”。多年来,江泽民多次殴打妻子刘某和邻居。2015年,江某还用锄头挖进刘岳父的额头,折断了他的手。因此,他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于12月22日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前,江氏五兄弟姐妹一致同意出具谅解书。与此同时,1000多名村民联名上书,请求法院对刘某从轻处罚。
本案中,从受害人江氏兄弟姐妹及公众随后的反应来看,江氏的行为极为愤慨。杀了江就有为民除害的感觉。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生命才是最重要的。合法利益值得保护,任何人都无权未经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杀人是刑法负面评价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除有违法行为或者有不予承担责任的理由外,均属于故意杀人行为,应当依法惩处。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争议。下面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观点一: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所保护的合法利益是他人的生命。生命是刑法最值得保护的,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基础。故意杀人是传统的重罪,一直是我国刑法的重点关注对象。“命案必破”也是公安、司法机关一直秉持的信条。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犯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从构成要件来看,刘某趁江泽民熟睡时将其锤死的行为,侵犯了江泽民的生命权和合法权益,客观上违法;责任形式是故意的,刘某是基于保护女儿不受侵害。这个动机就产生了杀江的意图。如果刘某没有任何违法原因或者责任原因阻止犯罪,则涉嫌故意杀人罪。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难是刑法规定的两种非法妨碍事由。本案中,刘某杀害江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理由是:江某在侵害女儿未果后,暂时放弃了违法行为。虽然存在再次侵害女儿的可能性,但此时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不是连续的;不符合“违法行为正在发生”的实际情况。因此,如果以正当防卫为刘某开脱罪责,则不符合刑法的要求。刘某的行为不属于紧急回避。紧急避险必须面对持续存在的真实危险,并且只有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它比正当防卫需要更高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江泽民的威胁就成了第二天性。需要很长时间他才会侵犯女儿,所以刘可以报警处理。
因此,本案中,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对刘先生,应当在法定幅度内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观点二:刘某无罪
从案情和事后人们的反应来看,大家一定都有为刘某作案的冲动。如上所述,从构成要件来看,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刘某还具有杀害江某的故意,根据刑法理论,刘某有违法原因或者责任原因阻止其杀害江某,才构成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已经不可能再用自卫来辩护刘某了。您可以考虑使用紧急避免理论来避免责任。然而,刘却以保护女儿不受侵害为代价,剥夺了江泽民的生命。这种情况下,生命的合法利益显然大于女儿的性自主权。因此,采取紧急措施逃避责任并不能免除刘某的罪责。
认为刘某无罪的观点是,在本案中,刘某不存在预期的可能性,而预期的可能性是避免承担责任的原因之一。没有预期的可能性,就没有杀人的意图,没有责任,就没有犯罪。所谓预期可能性,就是期望行为人行为合法的可能性。本案中,基于江某多次侵犯继女未果,并对阻止其行为的刘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7月8日晚,江某多次试图殴打继女,但被刘某制止。他威胁说第二天要把女儿拉到他家门前的路上实施袭击,让全村人都看到。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母亲,她为了保护女儿不受侵犯而杀死了江某。从事后人们的反应和舆论来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指望刘不杀江。因此,本案中,刘某因不存在预期可能性,不构成回避责任犯罪。
结论:以缺乏预期可能性作为推卸责任的理由,是刑法温暖的体现。只有严格中的爱,才能带来严格中的威严。刑法必须具有它应有的威严和温暖。汉代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亲属必须有亲属隐瞒”,即亲属之间可以串通隐瞒犯罪行为,而不报案、不作证。到了唐代,同居、互闭的原则得到发展,扩大了互闭的范围。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证据犯罪也应该继承这些温暖的规定。我们不能指望犯罪后证据不会被销毁。我们不能指望因爱而消灭亲人,导致人情味越来越少。在这种情况下,运用预期可能性理论对刘定罪是值得考虑的。您如何看待这个案例以及本文的观点?您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