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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强制交易
新增《消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允许强制交易。”2.安全义务很重要
新《消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展、港口、电影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对消费者的安全保卫义务。”
3.缺陷商品的召回
新《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告等措施。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召回商品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4、运费由卖家承担。
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协议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进行更换、修理。国家没有规定,经当事人约定,消费者自收货之日起七日内可以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按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换货、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交通等必要费用。”
5、不得随意豁免
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商店告示等方式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少、免除经营者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实施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不得使用格式条款和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6、七日内处理投诉
新《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