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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侦查措施司法监督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刑事侦查措施司法监督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刑事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在发生刑事案件后,依法采取各种调查手段,收集证据并追查犯罪嫌疑人的行踪,以便为案件的查证和破案提供有力的支持。
侦查范围包括走访询问、勘验现场、提取物证、调取监控视频等一系列工作,确保犯罪事实得以查清,犯罪嫌疑人得到追捕和制裁。刑事侦查是刑事司法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对于维护社会安全和法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不可以。
我国公安机关负有双重职能即行政管理与刑事司法。
刑事侦查是公安机关的最主要职权之一。刑事侦查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属于刑事司法职能。
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职能方面的职责包括治安管理和社会管理两方面。
公安机关职能的双重性决定其行为的性质也具有双重性。公安机关行为的性质与行政诉讼具有密切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见,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司法审查范围。
目前,刑事侦查行为是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但是,刑事侦查的行政诉讼救济具有合理性。而且,技术层面上,对于刑事侦查提出行政诉讼也具有可行性。我们应当认真对待刑事侦查行为之行政可诉性。
刑事侦查行为当然是不可以进行行政诉讼的。我们知道,刑事侦查行为主要指的是我国公安,检察,法院和安全部门用于侦查和调查刑事犯罪或刑事案件的行为,只能严格,规范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和规定来办理。而行政诉讼是用于普通行政案件处理行为的依据和规范。可见,这二者之间是有着明确划分和界定的,刑事侦查行为当然是不能用行政诉讼办法来进行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侦查措施司法监督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侦查措施司法监督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