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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玉文福建省洲池律师事务所
在侵权人因侵权死亡的案件中,一般来说,侵权人承担的最大赔偿金额是死亡赔偿金。在我国很多省份,赔偿金额可达近百万元或百万元以上。侵权人赔偿该死亡赔偿金时,无论是诉讼赔偿还是协议赔偿,接受赔偿的一方均接受全部死亡赔偿金。但当死亡赔偿金的领取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就存在如何在他们之间合理分配的问题。虽然一般情况下,获得补偿的人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或共同所有权。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他们仍无法就各自的份额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诉诸法律并由人民法院分割是必然的选择。那么,法院应当如何确定各方应得的份额呢?我们可以从下面这个具体案例中窥见一斑。
徐某与吴某于2020年4月登记结婚,双方均已再婚。2021年10月,妻子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丈夫吴某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以关系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吴某认为双方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故不支持徐某的离婚请求,并作出民事判决。2021年11月判决不予离婚。然而仅仅一个月后,吴某遭遇严重交通事故,因救治无效于2022年4月死亡。
作为吴某的妻子,徐某及吴某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孩子通过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交通肇事者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于2022年10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判决中判令行为人赔偿三人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其中死亡赔偿金额84万余元元。
因徐某与吴某就如何分配前妻给两个孩子的死亡赔偿金无法达成一致,双方诉至法院。徐某认为,作为吴某的妻子,她是一名残疾人,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她应该在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中得到考虑,并要求死亡赔偿金的40%。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死者吴某不存在密切抚养关系,酌情判给其10万元。徐某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如何在受益人之间分配。正确分配死亡赔偿金,首先要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号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界定为精神损害赔偿。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改变了死亡赔偿的性质,将其重新定位为收入损失补偿。因此,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存在差异。根据赔偿标准规定,60岁以上因侵权死亡的人,赔偿数额将根据年龄的增长而减少。从更充分的维权角度来看,现在各省份都有统一的标准,即统一采用本地区城镇居民的补偿标准。对死亡赔偿性质的认识和规定的变化,使得死亡赔偿金领取人在获得死亡赔偿金后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笔者认为,将死亡赔偿金设定为对死者收入损失的补偿无疑更为合理。如果死者没有死亡,那么他的收入受益人当然是他的近亲以及继承法规定的一级继承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往往参照死者遗产的分割规则进行。这当然有一定道理。但死亡抚恤金毕竟不是遗产,按照遗产分割规则完全分割也不合适。继承是对死者过去积累的财产进行分配的结算。遗产是属于死者的累积财产。因此,当死者欠税、欠债时,遗产首先要用来纳税、偿还债务。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死亡后所损失的财产的补偿。它不属于死者的财产,而是属于其一级继承人的财产。因此,该财产无法偿还死者的税款或债务。不过,笔者认为,虽然这不是死者的财产,但毕竟与死者有关,甚至可以说是来自死者的。分割该财产时,必须考虑死者的意愿以及与死者的关系。他虽然是死者的一级继承人,但与死者没有任何关系。因为死者的死亡而获得巨额财产,显然是不合理的。
在本文前面提到的案件中,徐某虽然是死者吴某的妻子,但法院根据她提出与死者关系破裂之前提出的事实,认定她与死者无权离婚。他死了,她也承认两方已分居。由于依赖性密切,即使她是残疾人,也不应该与死者的两个儿子平分,更不应该超过10万元,而只能酌情分配给她10万元。笔者认为这是比较恰当、合理的。
笔者还认为,一般来说,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如果死者有未成年子女,首先要保障未成年子女的需求;如果父母年老或生活困难,必须考虑父母的需要;接下来考虑你配偶的需求。由于配偶通常比较年轻、精力充沛,即使死者没有死亡,他也可能不需要死者的收入来维持自己的生活。在划分死亡赔偿金时,应注意精神损害赔偿金分配标准的差异。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主要取决于其一级继承人的死亡给其造成的精神痛苦程度。即使你在经济上完全独立于死者,死者的去世也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例如,如果你的青梅竹马的配偶在车祸中痛苦死亡,你的配偶在精神赔偿方面可以得到更多的分配,但在这种情况下,在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面,不一定会得到更多的分数。
上述案例提醒我们,如何确定死者多个一级继承人中每位继承人应得的死亡赔偿份额,不仅要看其配偶、残疾等形式上的身份,还要进行实质审查会看实际的依赖程度和情感因素,以及各方的实际需要、死者的意愿等因素,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