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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郑先生,福建省福州市人。他在福州市xx区xx村有一栋三层楼房。
这座房子是郑自己建造的。1990年,郑的第三个孩子出生。原来的房子显得太拥挤,郑某就向当时的负责机构申请了建设用地。得到批准后,郑某盖了一栋三层小楼,父母和孩子住在一起。
2021年6月,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郑某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具体安置补偿工作由镇政府负责。随后,镇政府开始与郑某就安置和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但经过多次协商,双方仍没有就安置和补偿问题达成一致。
2021年12月,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强行闯入郑某家,将郑某一家人拖出家门,并拆毁郑某家三层楼房。郑某被拖出来后,立即报了警。警察赶到后,询问了现场人员,然后口头告诉郑某,这是镇政府实施的征地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建议提起行政诉讼。
郑无奈只好聘请律师,以被告身份向镇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听证会后,镇政府辩称:首先,郑家的房子只有建设用地证,没有建房审批手续。证件不齐全,属于违法建设。即使强行拆除,也不需要赔偿。
二、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1、镇政府是否具备被告资格?2、郑某是否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关于焦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征地过程中房屋被拆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定职权原则和谁受益原则作出推定。具体到本案,拆迁公告中已明确表示,具体征地补偿工作由镇政府负责,镇政府已与郑某多次协商。该房屋已被强行拆除,符合镇政府征地目的。
关于焦点二:镇政府在没有与郑某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拆除了郑某的房屋,这显然是违法的。根据该法第:010至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具体而言,本案中,郑某的房屋建于1990年,获得建设用地批复后开始建设。由于历史原因,房子缺少一些文件。因此,不能认定郑某的房屋属于违建。郑某一家在此居住了20年,对该房屋拥有合法权益。镇政府应该给予补偿。而由于补偿具有惩罚性,镇政府应保证郑获得的国家补偿不低于合法拆迁的补偿。
三、法院判决
1、确认镇政府强拆郑某房屋违法;
2、责令镇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郑某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