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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特许经营、垄断项目或者其他限制经营项目,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法规。等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25条对该罪作出如下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特许经营、专卖项目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项目的;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
绿营HP法:非法经营罪是从1979年第《刑法》号“投机倒把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旨在解决“口袋罪”犯罪构成要件界限不清的问题,但效果并不明显。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必须从犯罪构成要件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实质性阐释,严格区分犯罪与非犯罪、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避免将普通行政处罚上升为非法经营罪。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防止非法经营犯罪任意扩大为新的“口袋犯罪”。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证明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的;
3、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且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金额一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金额超过50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3、违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金额2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犯罪活动而被立案侦查的;
两年内因违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
拒绝说明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绝配合追缴工作,导致赃款未能追回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利用销售终端等方式,通过虚构交易、虚假价格、现金返还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金额超过100万元,或者致使金融机构损失20万元。逾期还款10万元以上,或者给金融机构造成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进行买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外汇交易活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5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
2、违法经营数额超过2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5万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因非法外汇交易受到刑事立案调查的;
两年内因违法外汇交易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拒绝说明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绝配合追缴工作,导致赃款未能追回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对外贸易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伪造、变造单据、商业单据,骗取他人从外汇指定银行购汇,金额超过美元的500万美元或者非法收入金额50万元以上;
中介机构冒充中介骗购外汇,金额超过1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超过10万元的。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期刊5000种以上、图书2000种以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种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种、期刊种以上、图书5000种以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种以上;
4、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两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经营报纸1.5万份、期刊1.5万种、图书5000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种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5万份、期刊5万种。图书余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余册;
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印、发行业务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且有违法行为的;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印、发行业务。
以营利活动为目的,擅自出租国际专线、设置私人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式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造成电信市场秩序下滑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外拨业务金额超过100万元;
2、因经营来电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3、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有偿信息删除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有偿信息发布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额2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额5万元以上。
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生产、销售三套以上无线电设备的;
2、违法经营额超过5万元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且有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行为的。
以向他人提供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积分、钢珠等特殊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及其专用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下情况:
1、个人违法经营数额超过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1万元的;
2、单位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手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并再次从事同类违法经营活动的;
4、其他严重情节。
有下列危害食品安全行为,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为他人提供食品生产、销售的;
2.以向他人提供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药品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用于食用动物,或者与上述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
违反国家规定,设立私营生猪屠宰厂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超出业务范围,以实际年利率超过36%为目的定期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违法放贷金额累计超过200万元,单位违法放贷金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
2、个人违法所得累计数额超过80万元,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超过400万元的;
3、个人非法放贷人数合计50人以上,单位非法放贷人数合计150人以上;
4、造成借款人及其近亲属自杀、死亡、精神障碍等严重后果的。
5、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两年内因违法放贷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以实际年利率超过72%非法放贷十次以上的。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按照第、、项规定的相应金额和数量标准的50%认定。同时符合第项规定情形的,按照40认定。相应数量和数量标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其他违法经营活动:
1、个人违法经营数额超过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1万元的;
2、单位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的;
3、金额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两年内因违法经营活动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且曾从事同类违法经营活动的;
4、其他严重情节。
法律、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命令。这说明,只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或者最高行政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才能称为国家法规;除中国共产党及其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两个法人实体外,其他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不能视为国家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