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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杭州婚姻律师李小娟对这个问题给出了理论上的解答。今天我们主要看一下这个问题的相关案例以及一审、二审法院对此问题的态度。
01
案件基本事实
两人原本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两人于2004年4月12日以男方名义通过抵押购买了A房,建筑面积68.58平方米,购房价元,抵押贷款36万元,期限为20年。
2008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因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仅规定B房和C房的财产权属于原告,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债权和债务。等待。本案涉案A房屋并未分割。
2019年2月,被告男子未经原告女子同意,将涉案财产转让给他人。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转让价格为389万元。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时,尚有抵押贷款本金.65元。离婚后,被告丈夫亲自偿还利息.42元。截至2019年2月,被告丈夫转让房屋时,被告丈夫已个人提前偿还抵押贷款本息共计458,334.07元。
由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不涉及本案涉案财产分割,故原告与女方提起本诉。
还发现,A房所在小区2008年4月房屋交易基准单价为元/平方米,2019年2月房屋交易基准单价为元/平方米。
02
一审法院观点
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以夫妻间尚有未处分的共同财产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经审查,该财产确实是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女方与男方自愿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同意离婚时,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但向离婚登记部门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并未分割本案涉案财产。丈夫辩称,该协议只是为了备案目的而写的。还有一份真实的离婚协议书,专门约定了夫妻财产的分割,但他无法提供相应的原件。女子质疑男子提供的协议副本的真实性。也存在疑点,因此法院不会对此予以确认。
女方称,协议离婚时,男方单独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所有婚姻财产归女方所有。但如前所述,该承诺书并无具体签署时间,不能视为双方以离婚为条件达成一致。财产分割协议。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婚外情在离婚时作出放弃财产的承诺,也是符合一定条件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协议,而不是婚姻协议。财产。因此,夫妻共同财产仍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割。
女方和男方对A房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没有异议。据此,在2019年2月过户前,该房屋应被视为由女方和男方共同所有。考虑到该房屋的价格是通过首付加抵押贷款支付的,当时女方和男方同意离婚时,尚有抵押贷款本金.65元未偿还。离婚后,2019年2月男方将房子转让给他人之前,男方必须亲自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合计458,334.07元。这部分付款及相应增加的财产价值应为个人财产。涉案房屋转让给他人时房屋2019年2月的市场价值扣除男方个人可享受的增值额后,女方和男方可以主张平分。
根据本案审理过程中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结果,A房小区2008年4月房屋交易基准单价为元/平方米,2019年2月房屋交易基准单价为元/平方米。本案涉案房屋位于二楼,上述成交基准价基本可以作为参考。据此,法院认定涉案房屋2008年4月市场成交价格为776,394.18元,2019年2月市场成交价格为4,375,335.42元。平方米)。
综上所述,离婚后,男方用个人财产偿还抵押贷款本息。增值价值可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转让时的房屋价值]离婚后的本息该男子个人偿还的贷款为[.42元(.18元+.42元)].07元=.69元。扣除增值后,房屋价值为2,182,851.73元,由女方和男方平分。
由于本案诉争男方擅自转让房屋,故男方应向女方支付房屋价值相应补偿费1,091,425.87元。
03
一审法院判决
1、男方须向女方支付房屋价值补偿费1,091,425.87元,并须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2.驳回女子的其他主张。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鉴定费元,诉讼费合计元,由女子、男子均摊,须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04
二审法院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A房屋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男方应按房屋价值向女方支付多少赔偿金。
1、A房是否为未涉及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均无异议,争议房屋原本是夫妻共同财产,但男方在双方同意离婚时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副本,证明该房屋归他所有。女方不承认这份证据的真实性,而男方也没有提交证据原件,因此无法确定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退一步讲,即使离婚协议属实,签署日期也是2008年4月13日,而不是离婚之日;离婚当天,即2008年4月14日,双方分别向离婚登记部门提交了离婚协议书,这不能排除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了新的协议。向离婚登记部门提交的离婚协议书规定,“两台笔记本电脑和其他电脑属于丈夫”。不能推断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存在笔误。“其他计算机”应该指“其他房子”。
丈夫一审还辩称,因无法提供离婚协议书原件,同意从房产评估价值中扣除剩余的按揭贷款本金,剩余价值由双方平分一半,即夫妻共同财产。他只评估了该房产的评估价值。应该以2008年还是2019年作为判断是否有异议的依据。一审认定涉案房屋为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男方应根据房屋价值向女方支付多少补偿金。
房屋价值的基准日是什么时候?
尽管双方于2008年4月14日同意离婚,但涉案房屋并未处置或分割,涉案房屋仍为夫妻共同所有。男子关于本案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的说法不能成立。目前,涉案房屋已被男子转让处置。女方要求男方按照出售时的市场价补偿房价的请求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支持。男方主张女方未归还涉案房屋贷款,离婚后不应分割房屋增值分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离婚后,男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偿还了按揭贷款的本金和利息部分。在初次计算房屋补偿金额时,充分考虑了增值额。
房屋价值是按评估值计算还是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男子辩称,房屋补偿费应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该女子辩称,深圳的房屋有指导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发布二手房参考价,登记销售价并非实际销售价。该男子在一审中还表示,涉案房屋的售价是在2018年卖的,“超过400万元,但具体记不清了”。对此,一审法院委托B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称,基准单价为元/平方米。以此计算,涉案房屋比丈夫登记的合同价高出12.48%,差距较大。评估结果是指评估结果对影响评估对象价值的因素进行了综合分析。附件中包括争议房屋大门照片和《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等明确指向争议房屋的材料。它们没有提及争议房屋的位置。社区评估。一审法院按照上述评估报告确定的基准单价元/平方米计算房屋补偿金。房屋补偿金的计算不存在明显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维持。
至于委托鉴定事项,由当事人申请后,由法院审查确定。评估费是确定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并据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必要费用。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各承担一半负担,公平且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