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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在刑事审判司法职能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在刑事审判司法职能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一)维护审判秩序;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执行死刑;
(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刑庭的工作职责:
1、审理本院受理的刑事公诉、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2、负责送达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
3、协助其他法院刑事方面的工作;
4、准确、及时报送全院刑事审判工作的统计报表和其它工作的统计、报告材料。
一、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一、二审刑事案件,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二、对刑事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审判经验,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三、不断提高办案质量,保证审理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裁判文书齐全。
四、大力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合议庭职责,提高当庭宣判率和二审案件公开开庭率。
五、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六、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
七、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是行政机机,不是刑事司法机关,但是公安机关担负着刑事执法职责任务,依法侦查刑事犯罪案件,打击刑事犯罪和预防刑事犯罪的职责任务,是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关口,大多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法定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委托关系。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在行使代理权限时无须经过被代理人同意。
法定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职责是依法保护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利;同时,法定代理人负有监督被代理人行为的责任。法定代理人享有广泛的与被代理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作陈述,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例如服刑等。
同时,除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外,其他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还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被告人、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阳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上诉,但无权对刑事部分提起上诉。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无权独立地提起上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在刑事审判司法职能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在刑事审判司法职能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