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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彭某某因知道他人报警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在医院救治期间被公安机关调查。归案后,彭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彭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某明、李某、彭某坤、徐某兵、高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某明、李某、彭某坤、徐某兵、高某的谅解。
并赔偿死者家属邱某英部分经济损失55万元(赔偿金50万元、抚慰金5万元)。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彭某家属与死者家属就本案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
共向死者家属赔付350万元(其中之前赔付50万元,2018年10月18日赔付339万元,保险公司商业险、交强险赔付61万元)。死者家属对彭某某表示理解。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三人轻伤。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可以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彭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使其不再危害社会。
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充分,可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67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和第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彭某某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涉及因素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如何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避免简单化处理复杂案件?
(一)禁止以认罪认罚方式简单处理重大复杂案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集程序与实体于一体,在实体上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程序和从宽的选择权。
为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选择认罪认罚;它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与刑事责任的一体化解决,促进了被告人与被害人权益的平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着眼于案件的繁简分流,更着眼于矛盾的化解和恢复性司法的实现。
虽然对犯罪的适用和可能的刑罚没有限制,但该制度的适用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特别是过失犯罪案件,必须找到宽严相济的平衡点,着力化解矛盾。
实现社会和谐。对涉及社会敏感因素、背景复杂、风险隐患较大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也禁止盲目求快、简单化处理。
(二)被告人确实认罪认罚,且未按照认罪认罚模式简化程序,不影响实体从宽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里的“从宽”包括实体上的从宽和程序上的从简两个方面,两者相互独立。基于案件本身,
如该案涉及因素复杂,社会影响较大,部分被告人不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已认罪认罚,但未在程序上从轻处理,不影响实体上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程序法层面的制度化和深化发展,是公安司法机关对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质从宽、程序从简”的原则依据。
目的是鼓励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快向司法机关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多层次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有功能。
本案中,死亡被害人提出500多万元的巨额赔偿请求,被告及其亲属无力全额赔偿或代为支付赔偿金。为避免附带民事判决无法执行,对被害人家庭造成二次伤害,避免矛盾扩大,一审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未作简单判决。
合议庭成员努力做被告人家属的工作,动员被告人家属向家属筹款。经过多方努力,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死者家属共计350万元(彭某家属支付289万元,保险公司商业险、交强险61万元)。
赔偿金以现金形式支付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原告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同意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后果和其他因素,
结合被告人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判处被告人缓刑的意见等情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审适当后,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和教育。
被害人身心得到慰藉,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得到及时恢复,案件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被告人驾车时误将油门当刹车使用,造成3人死亡、3人轻伤和多车受损的严重后果。其中,3名遇难者死于一家三口,祖孙三代同堂。可想而知,受害者家庭受到的打击是巨大的。
虽然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愿意接受处罚,且自审查起诉阶段以来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检察院也提出了应酌情减轻自首和赔偿的意见,并建议在三至四年内判处刑罚,但一审法院是认罪认罚制度的试点法院。
考虑到该案的严重后果及其在当地的巨大影响,没有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简单处理。而是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公开审理此案,将附带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合二为一,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是本案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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