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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和李四共同创办了一家科技公司。由于双方各持有50%的股份,因此经常因经营理念不同而发生冲突。后来两人商量,将公司交给李四全权负责运营公司,张三不参与公司运营。但无论公司经营状况如何,张三每年都必须支付给张三30万元的利润。如有违反,李四将承担违约责任。
李四在支付了两年的利润后,不再支付张三的工资。张三将李四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焦点:该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评论:
根据第《公司法》号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本案中规定张三无论盈亏都获得固定收益,违反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此外,任何投资都有风险。只享受收益而不承担风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约定分享公司利润,但也需要承担因经营不善造成损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