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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最新量刑标准数额巨大(违法发放贷款罪最新量刑标准是多少)

2024-05-04 19:21:04 围观 : 938 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0,000元但不超过100,000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损失特别严重,造成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年以下,……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数额巨大的贷款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联方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违法发放贷款罪最新量刑标准数额巨大(违法发放贷款罪最新量刑标准是多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联方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财务规定确定。

立法背景

一、1979年以后至1997年刑法修改前的立法情况。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号文第九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当事人向其他借款人提供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条件优于同类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联方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造成严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处以以下罚款。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1997年修改刑法。

1997年刑法修改时,将第《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号第九条的规定纳入刑法,并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延长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要求。删除了向关联方以外的其他人提供的贷款。》规定;其次,增加了关联方范围的规定,即“关联方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财务规定确定”。

三、2006年刑法修正案对此条进行了修改。

一是删除原第一款“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向其他借款人发放同类贷款”的规定;

二是将“造成较大损失”的犯罪条件修改为“造成数额巨大或者重大损失”;

三、删除原第二款中“向关联方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的规定,并将该款的规定由单独犯罪改为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罪名也由“非法向关联人发放贷款罪”、“非法发放贷款罪”改为“非法发放贷款罪”。

此次修改的主要原因是,1997年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向关联人发放贷款罪、非法发放贷款罪。在司法实践中,金融主管部门提出,刑法该条规定对于防止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滥用放贷权力、保障金融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运用中也遇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一是违规发放贷款造成的损失难以认定,损失以立案为依据。量刑时的损失仍按量刑时的损失计算,实践中常常引起分歧。其次,金融机构放贷有一系列程序,包括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后检查等,一旦造成损失,很难确定应该定罪哪个环节。行为人必须等到非法贷款损失发生。刑事责任使得此类犯罪难以定罪和判刑。在借新钱还旧钱的情况下,到底是对最早借钱的人定罪,还是对后来借新钱还旧钱的人定罪,也存在分歧。为了维护金融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进行了修改该条第一款、第二款已作相应修改。

条款解释

第一段是关于非法发放贷款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贷款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照一定程序有条件向单位和个人发放资金的金融活动。根据贷款用途,贷款可分为:经营贷款、消费贷款等;根据贷款的还款期限,贷款可分为:活期贷款、定期贷款、透支等;根据贷款保障程度,贷款可分为:抵押贷款、授信额度等。加强信贷管理对于振兴经济、开展宏观调控十分重要。一些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优惠贷款、关系贷款,给国家和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为了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刑法规定了非法发放贷款罪。刑法修正案也做了相应修改。

根据该条规定,本罪具有以下要件:

首先,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上述人员以外的人不得犯本罪。这里的“银行”广义,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在我国设立的其他合资、外资银行。这里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从事保险、信托、证券、外汇、期货、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的机构。

其次,行为人必须存在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等与贷款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关于发放贷款,《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目的、还款能力、还款方式等。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对于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严格审查担保人的还款能力、抵押权、质权的归属和价值,以及抵押权、质权变现的可行性。经商业银行审核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实能够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如未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目的、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是否具备还款能力、担保人的还款能力、抵押权归属等抵押权、质押权等实现的可行性,发放贷款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第三,行为人非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这是修改后的非法发放贷款罪犯罪构成的重要变化。与原条的犯罪构成相比,增加了“数额巨大”的规定。也就是说,非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构成条件有两个后果条款。任何取得任何结果都可能构成本罪。这主要是因为实践中,违规发放贷款造成的损失尤其难以认定。仅凭造成重大损失很难定性犯罪。所谓“重大损失”,是指因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规发放贷款,导致贷款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

根据本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刑事处罚。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损失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第二款是对违规向关联方发放贷款的行为规定了严厉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对非法向关联方发放贷款的,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关联人是指:商业银行董事、监事、经理、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关于向关联方发放贷款,《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向关联方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向其他借款人发放同类贷款的条件。”该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贷款。向关联方提供贷款是指违反上述规定,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或者以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向关联方发放担保贷款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信用贷款”是指银行不要求借款人提供任何财务担保,仅依靠借款人可靠的资信而发放的贷款。这里所说的“借款人信用可靠”主要是指:借款人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能够合理、高效地使用资金;并有能力及时、足额返还过往债务。贷款,并能保证按时偿还本息。这里所说的“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向银行提供具有相应经济实力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担保,或者向银行提供物资,以银行票据、股票等实物作为抵押,获得银行的贷款。贷款。一般来说,只要向关联方提供信用贷款,或者向关联方提供担保贷款的条件比普通贷款人更优惠,比如要求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金额低于向他人索取金额,或者关联方发放的担保贷款收取的利率低于其他借款人、贷款期限长于其他借款人等,均属于“违规”。国家规定并向关联方发放贷款。”

根据本款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联方发放贷款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即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情节的,处罚幅度在第一款规定的两个量刑幅度内。应当比非法向非关联人发放贷款从重处罚。

第三款是对单位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罚。

本条对单位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罚采取双罚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所称单位,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从事信贷业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违法发放贷款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领导人员,如银行行长、信托公司经理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具体实施非法发放贷款犯罪活动的主要执行人,如信贷员等。

第四款是关联方范围。

根据本款规定,关联方范围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法和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确定。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关联人是指:商业银行董事、监事、经理、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上述人员的企业、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至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人的情况,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相关金融法规予以明确。本规定所称法规,是指法律、行政法规。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还款方式等。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向关联方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向其他借款人发放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联人是指:

商业银行董事、监事、经理、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前款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立案追诉标准

关于发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发放贷款200万元以上的;

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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