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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之间签订的协议,要求职工离职后在一定范围、地区、期限内不得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有任何接触。公司。用人单位在雇用具有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竞争用人单位时,不得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
网友咨询:
非高管员工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律师答复: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非竞赛期间按月提供资助。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劳动者不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者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不受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条款对他们没有约束力。
律师补充道:
竞业禁止协议通常在员工加入、调动或辞职时签署。由于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后各种情况不断变化,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也可能发生违约行为。竞业限制是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的必要措施。但在实践中,许多公司为了降低员工流失率,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工人一旦跳槽,就会面临违约金和失业期的风险,这让员工不敢轻易跳槽。雇主不能不加区别地将这种情况延伸到其他工人。劳动者在签订此类协议前也应充分了解和评估该协议的内容,不要盲目做出决定,以避免违约风险。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竞业限制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应当到与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单位竞争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或者在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争用人单位自行创业。经营类似产品或从事类似业务。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