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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收购、销售运输、邮寄、储存武器、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经营、运输、储存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犯罪过程供述。包括:
违法制造、交易、运输、邮寄、储存的时间、地点、过程、方法、手段、工具和参与者;
逃避国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手段和过程;
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武器、弹药、爆炸物的种类、数量、杀伤力、来源、数量、型号、名称、产地、价值、特性、去向等;对元件的了解程度;
单位犯罪的,该单位作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决定的时间、地点、决策过程、具体部署、实施过程和盈利情况;弹药和爆炸物;
非法制造的,应当查明是否自行设计、制造,或者是否改装、修理、加装新件以及获取技术的方法、手段;
对于非法交易,要查明是否有从事武器、弹药、爆炸物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数量、作业频率、从业人员、贸易商等;
非法运输,应当查明行为人是否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武器、弹药、爆炸物运输以及如何逃避监管,以及运输工具、路线、出发地、目的地条件、运费。以及相关参与者;
对于非法邮寄,要查明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混淆、诱骗、欺骗等手段,是否与邮政人员共谋,以及包裹的特性等;
非法储存的,应当查明行为人的储存地点,储存的物品是否为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武器、弹药、爆炸物,以及负责人、管理人、经办人的情况,以及内幕。人等;
介绍武器、弹药、爆炸物购销情况时,应当查明行为人之间的联系和交易情况;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自用、赠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法律因果关系。
3、犯罪的主观情节。包括:
犯罪嫌疑人主观希望通过犯罪行为达到的结果;
激发、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在原因和思想活动;
明知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武器、弹药、爆炸物品的动机和目的。
4、共同犯罪情况。共同犯罪的,应当查明犯罪的起始、策划、沟通、分工、实施、赃物分配等情况,以及共同犯罪中各人的作用和地位。
5、影响量刑的供述和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关于有罪或无罪以及法定加重、减轻情节的供述、辩解。
证人证言
这包括发现者、保管人、买家和卖家、制造工人、技术指导员和抓获犯罪者。如果单位有犯罪行为,还必须收集涉案员工、单位领导和其他内部人员的证言。
物证
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其零部件、机械设备、交易物品、包装、运输等物证。
(4)书面证据
包括:收据、发票、信件、便条、日记、致死证明、营业执照、单位集体讨论记录、有关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单位台账、图纸、技术要求说明、生产日志、邮寄凭证、运输合同等其他书面材料。
评估意见
包括:指纹、脚印等痕迹的鉴定意见,武器、弹药、爆炸物及零部件性能的鉴定意见等。
调查、鉴定等记录。
1、现场勘察记录。包括:
调查时间、地点、光线、场景方位、场景概况、场景中心位置;现场的空间、规模和建筑布局,现场物品、犯罪工具等物证、痕迹的摆放和陈列实地考察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识别转录本。包括:
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
证人辨认记录。
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1、视听资料现场监看。包括:
收缴武器的录像、录音,监控交易、转移过程;
犯罪嫌疑人移动轨迹的监控录像;
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办案的视频数据;
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有关人员通过音视频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当事人、证人在现场使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信息。
3.电子数据。微信、QQ、****等社交软件通讯内容、支付交易记录等与本案相关的电子数据。
其他证明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首、自首、犯罪记录证据材料和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捕过程、派警过程、举报材料等;
3、报案登记、案件受理登记、立案决定书、案件处理过程说明等材料;
用于证明辨认、搜查、检查、讯问等侦查程序合法性的有关录音、录像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