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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退休员工,因为轻信了投资理财产品能获得高回报的传言,将多年来的积蓄投入到那些毫无根据的理财产品中,最后却血本无归,无计可施。他们不懂理财产品的运行机制,但相信“好朋友”“好姐妹”的信用背书。我一时兴起将家里的积蓄投入到这些所谓的“理财产品”中,最终遭受了损失,也很难找到原来的介绍人来承担责任。
一、案例简介
王阿姨退休后在家。每天下午除了和朋友打麻将外,她没有其他娱乐活动。有一天,王阿姨从朋友方姐那里得知,方姐现在在一家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工作。方姐在这家公司购买了理财产品,并获得了利润,所以王阿姨想通过方姐投资这款理财产品。
2021年1月12日,方姐告诉王阿姨,她计划购买自己公司经营的某外汇投资理财产品,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账户委托管理协议书》,协议中规定方姐将委托该产品公司进行外汇投资。投资理财金额为200万元,投资理财期限为一年,即2021年1月12日至2022年1月12日。
王阿姨从方姐处得知,方姐签了上述理财产品《账户委托管理协议书》,并且这款理财产品预计一年最高收益率为15%后,她也决定投资这款理财产品。
王阿姨没有征求家人的意见,便独自于2021年1月23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0万元投资理财资金转入方姐的银行账户,并附言:理财,于2021年1月25日转入通过银行转账将投资理财资金10万元至被告银行账户共计30万元,并委托方姐购买理财产品。
2021年1月25日,方姐将30万元投资理财资金转入公司银行账户。转账后,王阿姨和方姐在微信上沟通了理财事宜。王阿姨在微信上告诉方姐,我们协议上的30万是从我账户转到你账户上投资公司的。财务管理。
上述投资理财产品到期后,公司未按约定向王阿姨等人履行到期还本付息义务,30万元投资无法收回。王阿姨后来去了这家公司,发现公司早已人去楼空,门前还有人索要投资资金。
为了收回30万元投资,王阿姨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收款人方大姐承担还款义务。
2.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实为民间理财合同纠纷,并非民间借贷纠纷。
王阿姨委托方姐购买理财产品,并将投资金额30万元转给方姐。方姐随后将投资金额30万元转至涉案公司账户,并以方姐个人名义购买了理财产品。王阿姨和方姐没有欠条、欠条等任何债务凭证。从现有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明王阿姨与方姐达成了借款协议,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方姐不是借款人。
此外,王阿姨与方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处表述称涉案30万元是购买理财产品的款项。王阿姨没有相反证据反驳她承认的事实。为此,法院认为,王阿姨与方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属于私人委托理财合同。
虽然涉案投资理财资金尚未兑现,但王阿姨没有证据证明方姐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没有证据证明方姐向她做出了保证承诺。作为王阿姨投资理财的受托人,方姐将涉案30万元转入涉案公司投资理财账户。这是王阿姨授权的。没有证据证明方姐有故意、重大过失或者其他过错。在此情况下,王阿姨无权向方姐索赔或返还涉案30万元投资理财款。
最终,法院驳回了王阿姨要求方姐返还30万元投资的请求。
3.律师声明
委托投资理财与民间借贷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受托投资理财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对金融产品项目有明确约定,并了解所投资产品的名称、盈利模式、投资平台等信息。由于委托投资理财本质上是委托合同纠纷,在自由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责任。
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鉴于双方明确表达了借款意图,实践中一方还向另一方开具欠条或表明偿还贷款的欠条。因此,借款人有责任在到期后还款。有义务向贷款人偿还本金和利息。
近年来,不少退休职工因为相信投资理财产品可以获得高额回报的传言,将多年的积蓄投入到那些毫无根据的理财产品中。最后,他们都赔了钱,也无可奈何。他们虽然不懂理财产品,但因为有“好朋友”、“好姐妹”的信用背书,一时兴起就把家里的积蓄投入到这些所谓的“理财产品”中。最终,他们个人承担了所有的损失。非常不明智。
因此,投资时必须谨慎。如果涉及到花费较大的钱,在犹豫的时候一定要和家人沟通。您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防止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