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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捐赠合同,《民法典》第657条至第666条分别规定了捐赠人的随意解除权、因受赠人不履行附带义务、财务状况恶化而请求解除的权利。履行赠与义务等。离婚协议作为民事合同,约定将夫妻财产赠与子女,属于离婚下的赠与关系,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赠与合同法律关系遇到婚姻状况关系时,会出现什么情况呢?你的理解呢?
首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并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关系。当离婚生效时,这种赠与就具有法律约束力。除法定情况外,赠与人无权随意撤销;其次,这种赠与的索取权是单方面的,这种权利的实现无需赠与人的配合即可实现。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捐赠是为消除双方身份关系而建立的整体法律关系。它与普通民事赠与合同的性质不同。基于离婚已经生效,财产赠与的目的已经达到,财产赠与不能随意撤销。
向某、鲍某撤销离婚协议书赠与纠纷上诉案
向某与包某原本已结婚,育有两个儿子,分别是包一号和包二号。2006年11月30日,向某与包某同意离婚,并约定大儿子包一号由向某抚养。次子包二,由包养大。同时约定,向某登记的锦怡花园B4栋一套房屋和渝北区宝胜西路800号的一套房屋,由包一、包二共同拥有。包某在花园名下的房屋为包某1和包2共同所有,包某负责偿还该房屋的抵押贷款。一博花园房屋登记在鲍某名下,向某与鲍某关系存续期间只支付了部分房款。付款单上写着包某的名字,但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两人离婚后,签订了正式的买卖合同,但合同上登记的名字是别人的。2008年8月20日,包某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包某1改为其监护。2008年9月20日,根据渝北法民初字第6678号判决,将向某、包某之子包某的抚养权变更为包某。
随后,原告以自己经济状况恶化、被告擅自变卖了赠与儿子的房屋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法律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向某与被告鲍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共同财产归其两个儿子所有,该赠与属于赠与,其目的是化解双方的身份关系。两党。
考虑到离婚协议主要是为了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而设计的,这种处于特定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是合法的。一个承诺。性协议。当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而实际解除时,财产赠与的目的已经达到,依法不得随意撤销财产赠与。
至于原告辩称被告包某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出售同意捐赠给包一、包二的房屋,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法院认为,被告包某是否擅自出售了被赠与的房屋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管辖。关系不能成为原告撤销赠与合同的合法理由;另外,原告以其财务状况不佳,赠与两套房子会严重危及其生存权为由,主张撤销房屋赠与协议,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财务状况已明显恶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的情形。因此,原告主张撤销房屋赠与协议的主张并不充分。综上,原告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X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夫妻离婚时约定的房屋赠与是否可以撤销。根据《婚姻法解释》第八条,向、包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归两个儿子所有,属于赠与,目的是化解两人身份关系。派对。
由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了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而设计的,这种处于特定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于两厢情愿的协议。当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而实际解除时,财产赠与的目的已经达到,依法不得随意撤销财产赠与。该捐赠已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具有公示效力,足以证明该捐赠真实合法。如果撤销,肯定与捐赠的初衷相悖。至于向宝擅自处理受赠房屋的行为,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管辖范围。可以通过其他诉讼解决关系,但不能成为解除对某一方的赠与合同的合法理由。至于向某诉称经济状况恶化影响了生活,则没有事实依据。综上,上诉人向某与被上诉人鲍某在离婚时约定将双方名下登记的房屋捐赠给子女,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项某依法不能撤销捐赠。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适用合同法审理可撤销合同。如果存在法定欺诈行为,可以申请撤销赠与部分财产。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湘民申195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离婚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离婚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实际履行完毕。执行。一方声称,离婚后对方违反了离婚协议中“不得买卖”的规定,存在诈骗行为,该赠与应视为无效。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对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已决定出售涉案房屋,那么也没有证据表明他签署离婚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出售涉案房屋,该主张不能成立由于缺乏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无权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与财产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经审理,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拟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适用民事合同欺诈撤销条款。换言之,只有一方为了取得离婚财产而签署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才可以撤销。这种诈骗行为只在财产权范围内有效,并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撤销。
3、离婚时的赠与不适用实用合同的规定,赠与的接受人有权提出单方请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一审宁0205民初2333号法院认为: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的夫妻财产协议中,子女仅作为财产的接受者。作为离婚协议赠与条款的受益人,涉案砖房和越野车能否归其所有,取决于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由于其是受赠人,而非涉案离婚协议当事人,不具备原告资格,故驳回诉讼。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宁02民终29号民事裁定二审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属子女的,属于故意赠与,以终止离婚为条件。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现在,孩子有权要求捐赠人按照协议的约定转让捐赠财产。子女与财产捐赠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捐赠合同。作为受赠人,子女有权向赠与人主张权利,原告是适当当事人。网格。
本案中,两级法院分别适用了不同的审判理论。一审法院不认为离婚协议具有普通协议的特殊属性。这份礼物本质上是一份承诺合同,需要实际交付才能生效。因此,在财产实际转移之前,子女不具备作为原告的资格。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与离婚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离婚一旦生效,捐赠即生效,捐赠人不得随意撤销。权利人是法律关系中赠与的接受者,不是离婚当事人。因此,子女作为权利的接受者,具备成为原告主体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