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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刑事检察述职报告,2021刑事检察述职报告范文

2024-05-23 22:43:26 围观 : 0 次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2021刑事检察述职报告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2021刑事检察述职报告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干部刑满释放后的待遇?
  2.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

干部刑满释放后的待遇?

根据我查到的信息,干部刑满释放后的待遇是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如单位未给予开除处分的,停发工资待遇,不计算工作年限。如在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安排了临时工作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生活费。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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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在刑满释放后办理养老保险时,能否将服刑前的工龄与刑满后的养老保险予以衔接,或者是原被认定犯罪之前的正常履职时间能否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尚未有明确规定,需要根据各地人社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

2021年(6月1日)是六一儿童节,也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法”)施行的日子。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政府保护、网络保护,构建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发展完善了家庭监护、国家监护制度,创新发展了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突出“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明确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等。

“两法”将近年来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创新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人员入职查询、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未成年人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和支持起诉等制度机制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涉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开展法律监督的职责,进一步拓展了检察机关履职范围和方式,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

云南将以“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专项监督”作为贯穿本次全省三级检察机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的主线,重点监督五类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包括:因监护问题引发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涉在校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嫌疑人通过网络或社交平台引诱、欺骗、威胁未成年人实施等“社交型”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卖淫类性侵案件;早婚、早育类性侵案件。

通过以点带面、有的放矢,开展有针对性地监督,发现案件背后暴露出来的家庭、学校等社会问题,综合运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作用,研判、总结、规范、加强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法律监督工作,从中发现、纠正并推动解决未成年人保护治理方面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力争实现在专项行动结束后,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理念、能力、水平、质效有明显提升,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进一步加强,形成一批值得复制推广的经验和制度。


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06月28日发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2012),2012年10月26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修正),2012年10月26日发布。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66号)

第一章 总则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2021刑事检察述职报告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2021刑事检察述职报告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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