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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指行为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构成数额较大、多次敲诈勒索行为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分别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索取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犯罪最低数额的一半计算。
因敲诈勒索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因敲诈勒索罪受过行政处罚的;敲诈勒索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威胁实施纵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利用黑恶势力的名义进行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记者等特殊身份进行敲诈勒索的;造成法律规定的其他严重后果的。两年内实施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罪”。
附:一起敲诈勒索案的一些辩护意见:
王某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立案程序违法。
根据《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此案以寻衅滋事罪立案逮捕。目前,我们还没有看到任何针对李某某的敲诈勒索案件。所有证据均不能作为指控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证据。
本案涉及的事实已经产生有效的民事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涉嫌经济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正在审理或者已经作出生效裁判文书,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存在牵连关系,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立案。”
辩护人在庭审前曾申请查阅案卷,但未看到相关立案决定书。因此,立案程序违法,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案卷显示,刘某为同案被告,同时担任证人,这是完全错误的,与其证人身份不符。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申请,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讯问。
本案具有基本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刑事案件。
本案是由李某某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引发的。而且有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人民法院认定的,根本就不属于敲诈勒索。
根据人民法院王某某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卷案,充分证明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与敲诈勒索刑事犯罪无关。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取恐吓、威胁、胁迫手段,被害人自愿交出财物,勒索者非法侵占被害人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王某某不存在非法侵占被害人公私财产的事实。
本案中,不存在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恐吓、威胁、胁迫的事实,也不存在王某某非法侵占被害人财物的行为。王某某不符合上述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要件。以敲诈勒索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王某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号第274条规定:“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索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仅被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
本案包含三人甚至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按照刑法处理是完全错误的。而且,李某某是债务人,其证言依法不具有证明作用。李某某抵押房产证并开具欠条时为何没有报警,是因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有多个。
本案双方确实存在民事纠纷,债务人利用当前打黑除恶的形式,通过歪曲事实、指控王某某等方式进行报复。完全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不具备敲诈勒索李某某的犯罪分子。王某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