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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牌照租赁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持有的机动车号牌租赁达成如下协议给乙方使用:
1、甲方自愿将附有车牌的车辆牌照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应确保车牌是合法取得的,且不存在车牌争议。
2、乙方使用上述租赁车牌的车辆为乙方自有资金购买的机动车:品牌、型号、车架号为,发动机号为,机动车登记证号码为。
3、租赁期限为年:年月日至年月日,车牌租赁费为人民币元/年。
4、租赁期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租赁车牌的,应另行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满后乙方继续使用车牌并缴纳租赁费,且甲方一个月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合同视为自动顺延一年。
5、乙方拥有的所有机动车辆虽然登记在甲方向乙方租赁的车辆牌照上,但该机动车辆的所有权属于乙方,乙方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得干涉。
6、甲方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标的车辆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无权主张车辆的所有权。甲方无权出售或转让车辆,亦无权对该车辆设定任何其他权利。甲方违反本条规定构成严重违约的,甲方应承担最高50万元的违约金。除上述违约金外,甲方还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甲方不得中途要求收回车辆牌照使用权。甲方违反本条规定的,也属于严重违约行为。甲方应承担最高50万元的违约金。除上述违约金外,甲方还应退还乙方全部租金,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8、车辆牌照租赁期内,上述车辆造成的一切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债务均由乙方承担和处理。一切车辆事故责任、费用、债务与甲方无关。
9、车辆牌照使用期间,乙方应为车辆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害的,乙方及其保险公司将进行赔偿,甲方没有赔偿损失的义务。
10、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认可违约条款,其他条款的无效或撤销,不影响违约条款及争议解决条款的履行。效力。
1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签字认可后形成的书面材料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2、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13、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人乙: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