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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9日,A公司与袁某签署了《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主要协议:1、乙方认购甲方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总价款为3,407,534元。2、乙方同意以商业分期付款的方式发放贷款。乙方在签署本认购书时缴纳定金5万元。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将自动转为房款。
当日,袁某向A公司支付了5万元定金,A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收据。签署《认购书》后,袁某按照约定于2020年9月26日向A公司支付了首期货款221,538元。A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收据,但袁某未支付约定的第二、二期款项《认购书》。第三期首付款已支付,未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021年1月25日,A公司向袁某汇出《认购书解除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袁某未与A公司签署《认购书》及其附件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首期货款。该公司并未落实其多次提醒。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协议,如果《认购书》当天取消,则人民币支付的押金将不予退还。A公司将单独出售该单位,而无需进一步通知袁。
2021年2月28日,袁某前往A公司销售中心协商退房事宜。A公司工作人员提供了退款审批单模板让其签字,并收回了《认购书》和《认购书》的原件,但退回的付款审批单上并未注明退款金额。此后,双方多次协商沟通,但无果。袁某诉至法院。
1、判决被告A公司应向原告袁某退还首付款221,538元及利息;
2、驳回原告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1、为什么人民币买房押金不能退?
袁某与A公司签订的第《收款收据》号合同是未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本质上是商品房预订合同。认购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
首先,袁某未在约定期限《认购书》内向A公司支付第二期、第三期货款,也未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其次,袁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做出认购房屋的重大决定之前,应该仔细评估自己的履约能力和财务状况。最后,《认购书》明确规定了购房每期的付款期限。袁先生在《认购书》上签字即视为认可付款期限。即使如他所言,袁某需要用出售房屋的收益来支付涉案房屋的首付,袁作为一个成年人,也应该意识到出售房屋所需时间的不确定性。他知道三个月内不能卖房子,不能卖房子。即使公司不顾追回房款的风险,仍决定与A公司签订《认购书》,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因此,袁某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剩余首付款《认购书》,且未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因自身原因违约,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双方签字的《认购书》。根据《认购书》第58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条的规定,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与约定不一致,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的,无权要求返还押金。因此,袁某无权要求A公司返还押金。
2、人民币买房首付和利息为何要退还?
如上所述,袁某因自身原因违约,A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A公司已于2021年1月25日向袁某开具《认购书》。袁某也确认其于2021年1月26日或27日收到终止通知。因此,双方签署的《认购书解除通知书》最迟已于2021年签署。2018年1月27日解除。《认购书》解除后,A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将首付款221,538元退还给人民币。A公司继续使用人民币支付的定金221,538元缺乏依据。袁某要求A公司返还定金221,538元。元,自2021年5月1日起,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和支付。这是合法合理的,应当支持。